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工作發展規劃、計畫。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根據規定做好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調整發放工作;做好配合上級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有關工作;審核申報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做好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救災工作;組織檢查匯總上報災情,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市減災規劃。
(七)建立和實施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組織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全市城鄉救助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日常工作。
(八)根據上級要求,負責做好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及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設定及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地名資料庫的數據錄入和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十)配合上級部門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扶持保護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和參與本級福利資金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全市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和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和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檢查、監督全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指導全市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等。
(十五)檢查、指導鎮、場民政事務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內設7個職能機構。
(一)行政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局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局務公開和民政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考核、老幹部服務和黨群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工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本局工作經費預算決算的編制、匯總、上報工作;機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優撫和退伍安置室
根據規定做好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的調整發放工作;做好配合上級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的有關工作;審核、申報和調整復員退伍軍人傷殘等級;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退伍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退伍士兵自謀職業金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髮放工作;負責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的安置方案;具體承辦全市城鎮退伍軍人的接收和指導自謀職業工作;做好組織培訓、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三)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室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全市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鄉鎮和社區幹部開展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制訂市縣界線的勘定方案,協調各有關部門進行市縣界線的戡定、立樁;根據上級要求,負責做好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審核申報;負責標準地名資料的收集整理、編錄上報工作。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室
負責制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全市辦社會福利機構或設施的審核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本級社會福利企業的登記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推行全市殯葬改革和公墓管理工作;負責對棄嬰、兒童收養審批、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本級慈善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實施本轄區內的婚姻登記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依據婚姻登記檔案,補髮結婚證、離婚證,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負責本級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指導老齡辦公室和殯葬管理所工作。
(五)民間組織管理室
指導監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貫徹實施有關政策、規章;負責承諾辦理審批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負責全市性社團和市屬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的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民辦非企業或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審核社會福利機構設立申請報送工作。
(六)救災室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掌握、核查並報告災情,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辦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工作;組織指導和接收救災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配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減災工作。
(七)社會救助室
擬定全市社會救助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組織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和調整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編制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年度需求計畫;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放使用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規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全市社會救助統計匯總、檔案管理和信息網路建設。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經常性的社會捐助活動。
工作制度
局務會議制度
一、參會人員
局務會議成員由局長、副局長、行政秘書股股長組成,可擴大到各股(室)、各直屬單位負責人。由局長或局長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主持。
二、會議的主要內容
1、傳達學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部署安排全局性工作。
2、討論決定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綜合性工作計畫、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局工作計畫。
3、審定上報市政府的規定草案。
4、聽取各股(室)、直屬單位工作匯報、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5、討論其他需要局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三、開會時間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必要時隨時召開。
局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參加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參加,必要時有關股(室)、直屬單位負責人列席。由局長或局長委託主持工作的副局長主持。
二、會議的主要內容
1、審定上報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審核擬定下發的重要檔案。
2、研究決定重要工作安排。
3、討論決定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項;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核上報;成立民間組織審批;民政福利企業的審批;民政事業經費使用分配方案;以局名義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局召開全市性會議的重要事項和領導講話;局各項制度;局行政事務的重要問題。
4、討論決定各直屬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
5、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
三、開會時間
局長辦公會議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