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實施方案

《文昌市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實施方案》是文昌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0月14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昌市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5年10月14日
  • 發布單位:文昌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方案附屬檔案,

印發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文昌市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2015〕22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農場,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文昌市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實施方案》已經十二屆市委常委會第65次(擴大)會議和十四屆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方案全文

文昌市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計價方式為抓手,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發揮階梯價格機制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區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價格相對穩定;對非基本用水需求,價格要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
二是促進公平負擔。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總體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併兼顧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負擔。
三是堅持因地制宜。根據水資源稟賦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習慣等因素,制定符合實際、確保實效的居民階梯水價標準。
四是結合供水價格調整同步實施。根據供水成本情況,將自來水價格調整與實施階梯水價制度、“工商業同價”制度同步進行。
三、實施範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關於“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的要求,擬在文城鎮老城區和清瀾開發區範圍內實施階梯水價,實施對象為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戶;按照統一政策、分步實施的辦法,先對已由供水企業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戶實施階梯水價;對未實行“一戶一表”的城鎮合表居民用戶,價格按第一、二階梯中間價,暫不執行居民階梯水價,在實現抄表到戶後實施。
四、調整方案
本次調整方案擬以改變企業長期負利潤率、實現盈虧平衡為基本目的,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狀況、產品成本、淨資產利潤率,以及民眾承受能力和周邊市縣價格等情況,並聽取聽證會各代表的意見建議做出了適當修改。具體內容詳見附表。
五、本方案自2015年10月14日實行。

方案附屬檔案

2015年文昌市階梯水價調整方案(單位:元/噸)
分 類
劃 分 范 圍
用水
類別
比例
現行
水價
標準
擬調整方案
調後
價格
調整
幅度
居民
生活用水
包括城鄉居民、市政公共園林綠化養護、城市消防、學校、敬老院、養老院、孤兒院等用水,其中對抄表到戶的居民生活用水戶實施階梯水價,合表用戶按一階梯價格增加0.1元/噸。
79.96%
1.50
基準價
1.75
16.7%
非居民
生活用水
包括社會團體、科研院所、干休所、工礦企業、黨政機關等用水
2.58%
1.80
三類
合併為
一類
3.30
83.3%
療養院、影院院、技術服務、信息諮詢、中介服務、金融保險業、信託投資證券交易、郵電通信、疾病控制中心、醫院、新聞出版、文化活動場所、市場物業、園林工程、環衛環保、公園、交通運輸業、火車站、農業漁業、商業貿易、貨棧、倉儲、小區園林、綠化等用水
4.60%
2.10
57.1%
非居民
生活用水
餐飲服務業、旅社、招待所、賓館飯店、旅遊服務業、旅遊池、房地產及建築施工等用水
12.31%
2.82
17.0%
特種用水
包括歌舞廳、休閒會所、美容美髮、桑拿、足療、水療(SPA)、洗車、船舶、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等行業
0.55%
2.82
4.50
59.6%
綜合水價
100%
1.74
2.06
18.7%
備註
一、成本監審結果:2013-2014年綜合成本(稅後)城基公司為1.95元/噸,2012-2014年清瀾供水公司為2.13元/噸。
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價格按每戶5人設定,分月計算,第一階梯為每人6.5噸以內,即月用水33噸(含)以下部分;第二階梯為每人6.5到10噸,即月用水量超出33噸至50噸部分,第三階梯為月用水量超出50噸以上部分。第一階梯按基準價,一、二、三階梯價格比例按1:1.5:3計價,合表用戶按基準價加0.1元/噸計價。
三、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憑居住地居委會證明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增量手續。
四、清瀾地區用水價格按同城同價原則,調整至與文城老城區一致。
五、上述基準水價目前包含政府收取的水資源費0.08元/噸,如國家調整水資源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水價作同等調整,不再召開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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