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文昌國際航天城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9月14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省長 沈曉明
2020年9月17日
規定全文
文昌國際航天城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
(2021年11月29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創新文昌國際航天城(以下簡稱航天城)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賦予航天城自主發展權,規範航天城管理局運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航天城管理局作為園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依法具有法人資格,實行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
第三條 航天城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局長負責制,局長主持全面工作。理事會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和決策重大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設副理事長2名,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和文昌市委主要領導擔任。其他理事由省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另一名負責人、航天城管理局局長、有關戰略合作方或投資方企業代表擔任。
第五條 航天城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式,履行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文昌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下放或者委託的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園區規劃、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制度創新、企業服務等工作。
文昌市人民政府主要履行航天城範圍內航天城管理局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成立航天城平台公司,作為航天城開發建設和市場化投融資主體,依法依規承擔航天城內資金融通、基礎設施建設、園區運營管理等工作。航天城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對平台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 班子配備。航天城管理局設局長1名(由文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兼任,列入省委管理的職務名稱。局長兼任黨委書記),常務副局長1名(兼任黨委副書記和航天城平台公司董事長),副局長及總經濟師若干名(屬班子成員,1名副局長由平台公司總經理兼任)。選聘省管幹部擔任專職的班子副職,不保留其原工作關係和身份,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可調回黨政機關或省屬企事業單位任職。
第八條 航天城管理局享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除省委選派的兼職領導人員外,在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人員聘用、崗位設定、薪酬標準等。
薪酬總額以核定崗位員額為基準,財政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定。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層級崗位薪金標準可有所不同。
第九條 航天城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承接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省財政按有關規定核定航天城管理局運轉補助經費和安排航天城建設資金。
第十條 在航天城內各投資主體開發形成的國有資產,可以由相關投資主體委託航天城管理局負責統籌運營管理並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 航天城內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等公共事業投入,原則上通過各級財政性資金予以保障,具體結合財力狀況和項目進展情況,按省相關決定執行。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航天城基本建設,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支持平台公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市場化、多元化融資、運營。
第十二條 航天城管理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重大事項、財務預決算等情況,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對航天城管理局運營績效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20年9月17日公布的《文昌國際航天城管理局設立和運行管理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