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根據《中共雲南省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山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8號)、《中共文山州委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文發〔2019〕3號)精神,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局長:鄒春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Eco-environment Bureau of Wenshan Zhuang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鄒春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制度。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州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州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州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全州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全州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州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州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中央財政資金、省級和州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州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管理。管理全州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本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和開展綠色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劃和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管理。受州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照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州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等環境信息。組織開展全州縣(市)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州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計畫。
(十一)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對中央、省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組織對全州生態環境突出問題進行專項督察。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執法。組織開展全州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參與生態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全州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開展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州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護全州生態環境安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州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州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州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人事科。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分局的黨建工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分局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全州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系統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科技財務與對外交流科。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意見。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派出分局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研究提出對外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州際和區域環境保護合作,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參與對外生態環境治理有關工作。組織起草全州地方性生態環境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水生態與監測科。負責全州地表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州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州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大氣與核輻射科。負責全州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工作,組織擬訂全州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文山州低碳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核安全和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土壤與自然生態科。負責全州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州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開展生態示範創建,並對有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州生態文明改革由本部門牽頭的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有關監管工作。承擔文山州生物多樣性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行政審批科(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負責統籌協調局內行政審批事項,牽頭制定有關工作規則,並組織實施。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含輻射類)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八)法規與宣傳教育科。組織起草全州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全州生態環境“放管服”工作。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行政編制

州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99名(含8縣〈市〉生態環境分局行政編制8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督察專員1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9名(含總工程師1名,督察員2名,8縣〈市〉生態環境分局局長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2名(其中8縣〈市〉生態環境分局副局長24名,8縣〈市〉督察員8名)。
州生態環境局文山分局、硯山分局、西疇分局、麻栗坡分局、馬關分局、丘北分局、廣南分局、富寧分局作為州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正科級,分別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督察員1名(副科級)。領導班子成員由州生態環境局任免,任命考核要聽取駐地縣(市)黨委和政府的意見。
州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局長:鄒春明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文山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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