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清理整頓錄像放映場所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清理整頓錄像放映場所的通知》是文化部於1997年7月25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清理整頓錄像放映場所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7年7月25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清理整頓錄像放映場所的通知
(1997年7月25日)
文化部、國家著作權局發布《關於改進營業性錄像放映管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來,絕大多數地區態度堅決,措施得力,認真貫徹執行錄像放映場所節目專供制度,保護了智慧財產權,社會反映良好,中央有關領導同志對這項工作也給予充分肯定,並要求文化部堅持不懈地把這項工作抓好。但是,目前還有個別地區對這項工作態度消極,工作不力,致使轄區內錄像放映市場管理失控。
為了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進一步做好錄像節目專供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九七年八日一日起,全國所有營業性錄像放映場所必須放映具有營業性播映權並由節目專供機構供應的錄像節目,凡此前購買或租賃的其他錄像節目一律禁止使用。
二、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凡不按《通知》規定使用專供錄像節目的錄像放映場所一律取締。被取締的錄像放映場所三年內不得申請重新開業。
三、被取締場所的《音像製品放映經營許可證》一律由省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收回,詳細登記後,將有關材料和許可證一併送交文化部。
四、文化部將組成檢查組嚴格檢查各地執行《通知》的情況,對未執行錄像放映場所節目專供制度或執行情況很差,管理失控的地區將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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