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日本彩虹樂團到上海演出的批覆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你局滬文廣影視[2008]162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上海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邀請日本彩虹樂團一行40人,於2008年4月到上海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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