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外籍弗拉明戈之火樂隊到上海演出的批覆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你局滬文廣影視[2008]1872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上海文化娛樂管理有限公司邀請外籍弗拉明戈之火(Abraham)樂隊一行7人(其中哥倫比亞籍2人、古巴籍1人、西班牙籍1人、美國籍2人、捷克籍1人),於2009年3月8日到上海演出。
請舉辦單位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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