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維吾爾劇團到新疆演出的批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化廳:
你廳新文市字[2006]42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覽中心邀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維吾爾劇團一行18人,於2006年11月至12月到新疆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廳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此復。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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