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科技成果獎勵暫行條例》是1983年由文化部發行的一部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科技成果獎勵暫行條例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發布文號:文廳字(83)第1270號
- 發布日期:1983-06-07
- 生效日期:1983-06-07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文廳字(83)第1270號
【發布日期】1983-06-07
【生效日期】1983-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評定獎勵等級,應按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和理論水平,對文化事業發展的作用、意義大小或經濟效益等因素來評定。
1.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際同類先進水平,有重大社會意義或有重大經濟效益,對促進文化藝術水平的提高有重大突破,並可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套用的,可評為一等科技成果獎。
2.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際同類水平,有較大社會意義或有顯著經濟效益的,並可在眾多省市推廣套用的,可評為二等科技成果獎。
3.國內首創,技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有一定社會意義或有一定經濟效益的,並可在部分省市推廣套用的,可評為三等科技成果獎。
4.有些技術改造項目和有些科技成果,雖不屬國內首創,但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意義的,可評為三等或四等科技成果獎。
5.凡對推廣套用獲獎項目作出顯著成績,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應給予獎勵。但獎勵等級應低於獲獎項目等級。
1.獲獎成果的研製單位和協作單位,各頒發獎狀一幀,主要研製人員各頒發獎勵證書一件。
2.一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三千元、二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二千元、三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一千元、四等科技成果獎獎金為伍百元。
3.科技成果獎金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製人員的獎金,原則上不少於全部獎金的70%。
4.每項獲獎項目不重複發放獎金。如果經過上一級評定提高了獎金額,其獎金只支付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