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006年3月21日發布《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的通知檔案,規範文化藝術領域中文化藝術生產、流通、服務和管理等各個環節優秀者的獎勵辦法與制度,調動大廣大文化工作者的積極性,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繁榮與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繁榮與發展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
- 編號:文教科發〔2006〕10號
- 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
- 時間: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發布信息,辦法正文,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文教科發〔200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在文化藝術領域大力倡導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積極引用現代科學技術,鼓勵和調動廣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創新的積極性,使創新活動滲透到文化藝術生產、流通、服務和管理等各個環節,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繁榮與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繁榮與發展發展,現將重新修訂的《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2004年3月29日印發的《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文化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辦法正文
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在文化藝術領域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鼓勵和調動廣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的繁榮與發展,結合文化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部創新獎授予在文化行業各領域的實踐中以科學理論、科學方法、科學技術實施創新,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為推動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項目完成人。
第三條 文化部創新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獎勵項目不超過15項,設特等獎和創新獎。其中特別優秀的項目授予特等獎,特等獎項目不超過2項。獲得文化部創新獎的單位及項目完成人由文化部給予頒發獎狀、獎金和證書的獎勵,獎勵人數限額為特等獎項目15人,創新獎項目10人。
第四條 文化部創新獎的評審、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文化部創新獎是對文化實踐過程的獎勵。文化部創新獎針對項目的創新性、科學性、實踐性、有效性、示範性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一)創新獎項目應有一套相對完整的科學理論、科學方法作指導,將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創造性地套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鑑和推廣套用價值。
(二)特等獎項目應有一套完整的科學理論、科學方法作指導,將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創造性地套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具有較大的借鑑和廣泛的推廣套用價值。
第六條 文化部創新獎參評項目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時間距申報時間不超過3年;
(二)在參評期間不涉及法律糾紛;
(三)申報書及有關材料真實、完整。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向文化部推薦本行政區域內的參評項目;文化部直屬單位及原文化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報參評項目。參評項目申報工作包括材料報送、資格審查和選拔推薦等。申報時間以當年所發申報通知為準。
第八條 文化部設立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文化部教科司,負責日常工作。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從文化部創新獎專家資源庫中產生,並予以聘任。
(一)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若干人,並設專業評審組。
(二)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四年。
(三)文化部可以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從專家資源庫中聘請適當數量的特邀評審。
(四)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參評項目主要完成人為評審委員的,在評審與其有關的項目時應當迴避,其本人不計入實到評審委員人數。
第九條 評審辦公室對申報的參評項目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條 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
(一)評審委員會對評審辦公室提交的參評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材料,根據參評項目門類按專業進行分組審查,並以分組投票的方式產生初評結果。
(二)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初評結果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終評結果。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委員參加,票數超過實到評審委員半數以上,評審結果有效。
第十一條 進入終評的項目,完成單位可派代表赴現場答辯。
第十二條 評審結果由文化部審核批准後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0日。
第十三條 對公示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交異議書。
異議書應當寫明項目名稱、事實理由等事項,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並寫明自己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
評審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會同該項目推薦單位協商提出處理意見並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評審辦公室負責將評審委員會裁決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異議方、項目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 參評單位及項目完成人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由文化部撤銷獎勵,並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
第十五條 參與文化部創新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相關規定。評審委員在評審工作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委員資格。評審辦公室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文化部創新獎評審全程接受駐文化部監察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每一屆文化部創新獎的評審可由評審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參照本辦法設立本地區文化創新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21日起實施。2004年3月29日印發的《文化部創新獎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