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務貿易

文化服務貿易(Cultural trade services)主要是指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貿易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服務貿易
  • 外文名:Cultural trade services
  • 適用對象: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文化產品及服務
  • 包括:表演、出版、發行、新聞等
  • 主要表現:文化直接創造產值
  • 相關資料:《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
內容,方式,

內容

因為國際間文化產品的貿易是由一國流動至另一國的過程,在入境時會發生關稅的繳納,所以文化產品貿易比較容易掌握。但是相對而言,文化服務貿易更加多樣化且難以判斷。電信公司、出版商和新聞機構等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服務。因此,描述文化服務的性質並建立共同準則來規制文化服務貿易就變得十分複雜。
一般來說,文化服務包括表演服務(劇院、交響樂團、雜技團)、出版、發行、新聞、通信和建築服務。文化服務還包括視聽服務(電影發行、電視廣播節目和家庭錄像。生產的各個環節,如配音和印刷複製。電影展。電纜、衛星、廣播設施和影院的所有及運營等)、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及其他服務。WTO《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將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142個服務項目,其中3大類與文化服務有關:在商業服務中,有廣告服務、攝影服務、印刷和出版服務。在通信服務中,有視聽服務,包括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廣播和電視服務、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錄音服務。在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視聽服務除外)中,有娛樂服務、新聞機構服務、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體育和其他娛樂。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上述分類顯然已經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並因此遭到了一些國家的批評。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與此相關的新型服務形式,其歸類問題也成為爭議焦點。關於電子傳輸媒介屬於貨物還是服務,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通過網路傳輸的電影、電視節目和音樂是虛擬產品,因為它們有著有形的形態(如DVD、CD或錄像帶),所以應當適用於GATF。另一種認為許多其他類別的貨物也有有形形態,第一種觀點可能會過度限制GATS的適用範圍。對此,Graber建議可以交易的經濟目的為依據區分貨物和服務。例如,一部電影的電子按需要傳輸的經濟目的提供服務,並因此只適用於GATS。當然,傳送同一部電影的DVD則排他地適用於GATI。

方式

主要表現為:
(1)文化直接創造產值。
現在每年全球文化產品創造的價值達79200億美元,並以每年5%的速度增長,一些主要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文化產值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居各行業之首。
(2)文化產業與現代科技密切結合。
由於現代傳播技術快速發展,文化與現代傳播技術融合,擴散快捷、範圍寬廣、途徑多樣、品種繁多、文化借鑑、創新周期大大縮短,文化競爭已成為經濟競爭的核心力量。
(3)文化滲透到貨物貿易和其他服務貿易的產品之中。
文化往往滲透在有形和無形產品的技術開發和內外設計中,使文化與有形和其他無形產品相結合,這樣,文化已成為品牌企業和品牌產品的核心,文化在決定人們的價值取向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4)文化與經濟整體輸出。
已開發國家在經濟輸出的同時,往往採取與文化輸出並進的方式。通過別國對本國文化的認同,引發對本國產品的認同,由此取得並保持其國家經濟、文化,甚至社會制度及政治理念向世界輸出的強勢,使經濟輸出插上靈魂的翅膀。
(5)影視、演藝、出版、動漫等產業是國際上喜聞樂見的文化形式,具有易於傳播、影響力大、能集中反映文化產業的整體實力,是世界上文化服務貿易發展較快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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