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志願者是指那些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文藝技能等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藝術服務和幫助的人。文化志願者是志願者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普通志願者不同之處在於,文化志願者的專業性更強,強調公益文化藝術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志願者
- 宗旨:奉獻、友愛、互助、團結
- 口號:幫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務社會
- 地位:志願者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
北京文化志願者
宗旨
服務的口號
北京市文化志願者服務中心簡介
文化志願者
北京文化志願者Logo含義:
廈門文化志願者
管理制度
管理辦法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關於印發《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文體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文化志願者隊伍建設,推動我市公共文化示範區創建工作,根據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請各區文體局、各有關單位組織貫徹實施。 特此通知。 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3年3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公共文化建設,規範文化志願服務行為,建立一支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素質的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下稱文化志願者)隊伍,充分發揮文化志願者服務社會、服務大眾以及自我服務的作用,推動廈門市文化志願事業的持續發展,促進文明城市與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文化志願者是那些利用自己的文化或專業、藝術及體育等技能志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公共文化服務的人。 第三條 凡是在廈門工作或生活,志願為他人、社會提供文化志願服務、身體健康的民眾,都可以申請成為文化志願者。 第四條 台港澳及其它境外地區遵守文化志願者章程、願意開展志願服務、身體健康的人士可以加入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組織。 第五條 各級組織、人民團體鼓勵本單位員工參加文化志願者組織,並積極企業文化志願活動。 第六條 有關部門應該把文化志願服務活動作為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七條 各部門應依規定對表現優秀的文化志願者予以表彰。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由招募文化志願者的公共文化部門組成。公共文化部門主要指政府文化部門及文化場館,如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文化站、文化活動室(中心)、影劇院、音樂廳等。 第九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圍繞廈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開展招募、培訓、管理文化志願者,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 全市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設定市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協調文化志願者各項工作。市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設在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文處,統一協調全市文化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各區、鎮(街)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設定相應區、鎮(街)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區文化志願者辦公室設在各區文化主管部門,鎮(街)文化志願者辦公室設在鎮(街)綜合文化站,負責、協調本轄區的文化志願者工作。 第三章 招募與培訓 第十二條 凡承認並遵守文化志願者管理辦法,履行登記手續,為人民民眾提供志願服務,均可申請成為文化志願者。 第十三條 文化志願者實行自主申請、註冊、登記制度。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與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註冊、登記成為文化志願者的條件: (一)凡18周歲以上的個人,身體健康並具有良好的志願服務意識; (二)未滿18周歲且有志願服務精神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家長或監護人陪同下註冊、登記。 (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良好的敬業精神; (四)熱愛公益事業,自覺踐行志願服務精神; (五)具有較強的團隊意識,有集體榮譽感; (六)具備一定的文化、文藝或體育等專長; (七)每年志願參加一定時間的文化志願服務。 (八)滿足以上條件者均可到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或登錄廈門市文化志願者網站進行網上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註冊時需要在《廈門市文化志願者報名表》上填寫本人的身份、特長等信息,經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批准確認,註冊成為文化志願者,獲得文化志願者資格。 第十六條 文化志願者應當接受培訓,培訓工作由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來完成,培訓內容根據文化志願者承擔的工作情況進行確定。 第十七條 文化志願者的培訓內容包括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項目管理以及突發性事件處置及相關專業技能等方面培訓。 第十八條 文化志願者採取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文化志願者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本領。 第四章 文化志願者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文化志願者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文化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參加文化志願者組織提供的相關培訓; (三)獲得從事文化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與保障; (四)優先獲得文化志願者組織舉辦有關活動的參與權及其提供的相關服務; (五)對文化志願者組織的監督、建議、批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六)要求志願者活動組織方出具本人參加志願服務情況的證明權利; (七)與其他文化志願者進行聯誼,加強文化志願者聯繫與溝通; (八)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條 文化志願者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文化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服從文化志願者組織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不得以文化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四)自覺維護文化志願者組織及文化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提升志願服務質量; (五)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六)保守在文化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服務對象隱私、秘密或其他受法律保護的信息; (七)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制度規定的義務。 第五章 服務內容 第二十一條 文化志願者可以開展以下服務。 (一)從事文化傳播志願服務。開展“文化輔導”、文化建設成果展覽、“知識下鄉”、圖書館管理等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二)進行專業知識傳授服務。開展親子教育、心理健康、公共關係、法律法規、疾病預防、公共衛生、康復理療、園藝種植等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方面的志願服務活動; (三)開展文化藝術培訓、表演服務。提供文學、藝術、美術等文藝方面的培訓、表演與交流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舉辦社會文體交流服務。提供體操、舞蹈、武術、太極、柔道等文體方面的培訓、表演與交流等志願服務活動; (五)其他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第六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建立文化志願服務考核制度,文化志願服務的時間及效果作為考核、表彰文化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文化志願者考核實行星級制,共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以及五星等五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 文化志願者每年至少要參加10小時的志願服務,服務時數累計達50小時者為一星級志願者,累計達100小時者為二星級志願者,累計達200小時的為三星,累計達300小時的為四星,累計達400小時及以上者為五星。 第二十五條 文化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社會反響大、影響面廣的,不受服務時間限制,可直接評為三星及三星以上。 第二十六條 建立文化志願者評獎制度。經各級公共文化服務單位推薦,對服務時間長、表現突出、社會反響較好的星級志願者,有關部門進行評獎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文化志願者實行下列獎勵辦法: (一)一星級文化志願者獲得文化志願者榮譽證書; (二)二星級文化志願者從一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一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優先享受廈門市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或提供的文化、藝術消費等優惠價待遇; (三)三星級文化志願者從二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二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可以參加廈門市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培訓、學習活動; (四)四星級文化志願者從三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三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可以參加福建省內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組織的有關培訓、交流及考察活動; (五)五星級文化志願者從四星級文化志願者中產生,除享有四星級文化志願者待遇外,可以參加國內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組織的交流考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對表現突出的文化志願者予以宣傳,營造有利於文化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九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如志願者交通補貼、飲食補貼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文化志願服務經費。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文化志願者及民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設備保障,如樂器、音響、服裝、道具、書籍、體育器材、投影設備等。 第三十一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保障,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提供充足的場地和適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為文化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開展文化志願服務期間,造成服務對象或第三人損害的,所屬組織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但文化志願者服務組織與服務對象另有約定的除外。服務對象在接受文化志願者服務過程中對文化志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文化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文化志願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章 退出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文化志願者可以自願退出。自願退出者,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向有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二)有關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經確認後通知申請人; (三)辦理退出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建立文化志願者資格轉移制度。凡離開廈門到外地工作或生活的文化志願者,可以向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申請轉移文化志願者資格,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開具相關證明,便於文化志願者志願服務工作時長的累積。 第三十五條 建立文化志願者勸退制度。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可取消其文化志願者資格,並辦理退出、註銷手續,書面通知其本人。 (一)違反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以文化志願者或者服務單位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文化志願服務精神的活動,並損害了服務單位聲譽的; (四)文化志願者在開展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 (五)不服從服務單位工作安排,年累計缺崗次數達10次(含)以上; (六)其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文化志願者組織機構要健全文化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長效管理機制,為文化志願者建立包括基本狀況、服務時間、服務項目、服務成效等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文化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八條 各公共文化機構可以依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文化志願者的招募、培訓、考核等方案,並報廈門市文化志願者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廈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文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