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志願者(原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是重慶本土最具潛力的公益組織之一,正式成立於2007年11月11日,2014年9月19日在重慶市民政局正式註冊成立,已經正式註冊的志願者達7000餘名,組織活動1000餘次,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數萬餘小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
- 外文名:shanchengvolunteer
- 正式註冊:7000餘名
- 簡稱:山城志願者
- 成立:2007年11月11日
- 曾用名:重慶市山城義工志願服務隊
- 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天星橋街道電台村3號
組織願景,組織使命,組織宗旨,核心價值觀,服務理念,服務口號,組織紀律,註冊管理條例,
組織願景
人人獻出一點愛,讓山城變得更美麗
組織使命
以志願者為服務中心,專注志願服務
組織宗旨
傳遞愛心、分享快樂
核心價值觀
感恩、奉獻、團結、責任
服務理念
優質服務是志願服務的生命線
服務口號
讓愛心成為一種習慣
組織紀律
準時、服從、團結
註冊管理條例
第一部分條例總則
第一條制定意義
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簡稱:山城志願者)是一家在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公益機構,主要致力於志願者發展工作,負責志願者宣傳招募、登記註冊、志願者文化營造、志願者培訓、志願者活動及服務轉介等綜合管理工作。
為規範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志願者註冊與管理工作,加強志願者註冊服務要求,明確註冊志願者的權利與義務,提升本中心的服務水平,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志願者定義
第二條志願者定義
志願者(Volunteer,也稱義工)是指以利他主義為原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註冊志願者定義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流程和程式,在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登記註冊、接受培訓、參加服務活動的社會人士。
第四條條例所涉相關定義
第三條註冊志願者定義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流程和程式,在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登記註冊、接受培訓、參加服務活動的社會人士。
第四條條例所涉相關定義
(一)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志願者服務社會公眾生產生活和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
(二)本機構志願服務範圍主要包括:關愛老人、殘疾人、困境兒童、公共場館服務、大型賽會服務等。
(三)本機構重點幫扶和關注的群體包含:殘障群體、困境兒童、空巢老人等。
(四)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默認為自動產生服務契約,應遵守相關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不得隨意更改服務內容和抵制相關服務
(五)志願者註冊可分為個人註冊和團體註冊,個人註冊指社會公民以個人身份申請加入,團體註冊指單位、群體或者組織整體或者多數聯合申請加入的行為。
第二部分志願者註冊
第五條註冊條件
(一)年滿十六周歲,有相對獨立的經濟能力和生活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並建議由法定監護人陪同參與志願者服務活動。
(二)具備參加志願者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認同山城志願者的使命理念。願意秉承利他主義的價值觀。
(四)能夠承諾穩定的服務時間(以單項服務的具體指標為準)。遵守山城志願者的相關管理制度和服務要求。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認同山城志願者的使命理念。願意秉承利他主義的價值觀。
(四)能夠承諾穩定的服務時間(以單項服務的具體指標為準)。遵守山城志願者的相關管理制度和服務要求。
第六條註冊要求
(一)提交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及一寸免冠登記照3張。
(二)一次性繳納兩年培訓服務費、信息服務費、檔案管理服務費、志願者證件工本費總計100元(60歲以上老人和全日制學生憑相關證件半價收取)。
(三)每年承諾完成最低不低於20小時的服務時間。
(一)提交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及一寸免冠登記照3張。
(二)一次性繳納兩年培訓服務費、信息服務費、檔案管理服務費、志願者證件工本費總計100元(60歲以上老人和全日制學生憑相關證件半價收取)。
(三)每年承諾完成最低不低於20小時的服務時間。
(四)志願者證件兩年有效,到期後需到服務中心年審並更換新志願者證件。
第七條註冊流程
第七條註冊流程
(一)申請人可通過山城志願者官網了解、諮詢機構具體使命和服務內容,確定認同服務方向和方式。
(二)通過山城志願者官網或者前往服務中心填寫提交志願者註冊登記表,詳細填報服務方向和特長技能。
(二)根據服務中心安排和申請人自己的時間,報名申請參與志願者基礎培訓。
(三)根據自己期望參與的服務領域和能夠提供的服務內容,加入相關的分類群或者郵件組。
(四)辦理和發放註冊志願者證書和服務掛牌,並建立志願者檔案,授予唯一的山城志願者識別編號。並提供服務分類的相關聯繫信息和管理手冊。
(五)瀏覽重慶愛心網公益活動招募信息,報名參加志願者服務活動,參加3次以上志願者活動,可申請加入專項志願者服務站點。
(六)累計服務時間滿50小時以上,可申請星級志願者認證。
第三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註冊志願者權利
(一)參與志願者年會,審議聽取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志願者服務站點負責人和志願者管理工作委員會成員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三)對山城志願者的相關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優先獲得山城志願者和其他志願者組織提供的服務。
(五)參加山城志願者、重慶愛心網及相關合作公益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並享有參加相關的志願服務培訓的權利。
(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志願者的權利。
(七)要求獲得從事志願者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八)可申請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
第九條註冊志願者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機構的相關規定。
(二)每名註冊志願者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不少於20小時。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傳播志願服務理念。
(四)自覺維護山城志願服務中心志願者的形象。
(五)掌握相關的志願者服務技能,並尊重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山城志願者組織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部分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組織管理架構
(一)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機構決策機構。
(二)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設立志願者服務站點、小組管理結構,分領域分項目協助開展志願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志願者管理工作委員會
(一)由服務中心在優秀服務志願者中推薦,或者5名以上志願者聯名推薦,經網路公示和徵求意見,確定成為管委會團隊成員。
(二)志願者管理工作委員會(簡稱志願者管委會)成員為11名,其中服務中心專職人員3名,志願者站點負責人代表、志願者代表共8名。
(三)志願者站點負責人、終身榮譽志願者優先進入志願者管理工作委員會。
(四)志願者管委會成員任期一年,每年志願者年會述職及選舉新一屆成員。
(五)志願者管委會每月召開一次線下會議一次,線上會議一次,討論、確立、通過下一月度志願服務計畫和其他志願者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服務站點管理
(一)根據服務中心服務方向和服務需求設立常規服務站點,設立服務站點管理團隊。
(二)服務站點由站長總體負責,下設副站長4名,分別負責召集、領隊、培訓、組織等工作。
(三)相關站點負責人由服務中心指派或服務志願者推薦,但需有該站點服務領域志願服務50小時以上經驗。
(四)站點負責人帶領服務志願者全年最少完成集中服務活動8次以上或站點志願者累計300小時以上。
第十三條志願者小組管理
(一)註冊志願者擁有相同服務領域和意願,可申請成立志願者小組,推舉產生組長和副組長,自主策劃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志願者小組需在服務中心指導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及時在服務中心備案。
(三)志願者小組活動策劃實施的活動需報服務中心備案記錄,並在活動結束後提交活動簡報。
(四)志願者小組所需活動經費可自籌、AA或申請服務中心資助,但不得設立小金庫,自籌或資助的費用返還服務中心,AA的費用返還志願者。
(五)志願者小組全年最少完成2次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註冊志願者
(一)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或活動授權負責人填寫志願者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並報服務中心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二)各服務站點或者項目志願者小組應建立健全小組志願者成員服務檔案,並設立和制定相關的服務手冊,做到活動的策劃、執行、總結均有文檔備案,服務的內容、技能、物資均有清晰的指導手冊。
(三)註冊志願者參與服務均應統一佩戴山城志願者服務掛牌,攜帶註冊志願者證件,如需穿戴志願者衣服或者馬甲,應為山城志願者授權指定志願者服裝。
(四)註冊志願者應積極參加志願者服務基礎培訓、服務技能培訓、志願者提升培訓和志願者技能認證等活動。
(五)註冊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受助者或者服務對象的尊嚴和感受,不得有嘲諷、藐視、忽視等行為。
(六)註冊志願者將累計志願服務時間在服務中心隨時備查,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服務中心或其他志願者組織的支持。
(七)對拒不履行註冊志願者義務的,山城志願者可取消其註冊志願者身份。
(八)註冊志願者在參與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山城志願服務中心承擔責任,但保留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註冊志願者追償的權利。
(九)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註冊志願者造成損害,山城志願者將支持受損害的註冊志願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山城志願者簽約法律顧問將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部分激勵和表彰
第十五條激勵表彰分類
服務中心將客觀記錄註冊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和效果,並依據服務時間和效果進行年度優秀志願者評定、星級志願者評定、市區級優秀志願者推薦等,並及時開展優秀通報與表彰工作。
第十六條年度優秀、星級、金牌志願者評定
(一)山城志願者根據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普通志願者或者星級志願者,星級志願者的評定標準為服務滿50小時,二星級100小時,三星級200小時,四星級300小時,五星級400小時,六星級500小時,服務滿600小時以上獲頒山城終身志願者榮譽稱號。
(二)年度優秀志願者將從星級志願者中選舉評選,將根據服務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定。
(三)獲得山城志願者終身志願者榮譽稱號的將推薦出任至志願者管理工作委員會成員或榮譽理事。
第十七條市區級優秀志願者推薦
全年服務滿100小時,並擔任了志願者服務站點、志願者小組的志願者,將優先被機構推薦至各級政府優秀志願者評選表彰。
第十八條優秀表彰
(一)註冊志願者自獲得“星級志願者”榮譽稱號後,將授予星級志願者服務卡,並享受活動優先報名的特權。
(二)每年的志願者年會將統一表彰年度優秀志願者,授予相應的榮譽證書。
(三)獲得山城志願者終身志願者榮譽稱號的註冊志願者,除了授予山城志願者最高榮譽獎章外,將推薦出任榮譽理事。
第六部分附則
第十九條異地管理
註冊志願者因工作和學習地區變動導致長期不在或者臨時不在重慶區域的,可在服務中心登記備案,機構將最長保留志願者檔案兩年,兩年期間可以不履行服務時間規定。兩年後依然不能履行服務承諾的,將取消志願者資格和編號。
第二十條條例管理
第二十條條例管理
本志願者註冊管理條例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重慶山城志願服務中心。
第二十一條生效時間
本志願者註冊管理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