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是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2019年10月1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辦法信息,發布時間,辦法全文,

辦法信息

索 引 號:000014348/2019-00198分類:規範性檔案;通知
發布機構:辦公廳發文日期:2019年10月17日
名 稱: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時間有效性:
文 號:辦辦發〔2019〕132號主 題 詞:信訪

發布時間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經部領導批准,現將《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19年10月9日
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為維護信訪秩序,規範信訪工作,結合文化和旅遊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文化和旅遊部信訪辦公室(設在辦公廳,以下簡稱“部信訪辦”)是部系統信訪工作專門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各司局、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建立文化和旅遊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信訪工作統一領導、統籌兼顧、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人事部門在對涉及信訪工作幹部的考察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的意見,了解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部信訪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向我部提出的信訪事項,接待到部機關來訪的民眾;
(二)承辦上級和部黨組、部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對部系統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各司局、直屬單位是信訪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人應當閱批民眾重要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信訪工作中的疑難複雜問題;應指定專人協調、辦理本司局、本單位的信訪事項,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司局、本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二)及時辦理部信訪辦轉送、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並按要求向部信訪辦反饋辦理結果;
(三)與部信訪辦一起共同接待涉及本司局、本單位職責的民眾來訪。對人數較多的集體訪,在依法規範、依法處置的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出面接訪、化解矛盾;
(四)信訪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司局的,由主要事項辦理司局牽頭辦理。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信訪人可依法向文化和旅遊部提出信訪事項。
第八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採用書信、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依法逐級上訪,不得越級上訪。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九條部信訪辦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文化和旅遊部機關、直屬單位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在5日內轉送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辦理。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後,應當於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手機簡訊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
第十條對檢舉、揭發類事項,應按照紀檢監察工作相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十一條信訪事項有以下情形,不予(再)受理。
(一)不屬本單位職責範圍的;
(二)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採取走訪形式,但越級上訪的;
(四)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再次提出同樣信訪訴求的;
(五)未在規定時限內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提出複查、覆核申請,信訪人仍就同一事項重複信訪的。
對不予(再)受理的信訪事項,應採取書面、手機簡訊等適當方式告知信訪人。不予(再)受理告知書只出具一次。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二條各司局、直屬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信訪事項,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司局、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信訪人對相關司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書面向部信訪辦提出複查請求。部信訪辦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意見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
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訴求的,文化和旅遊部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部信訪辦發現有關司局、直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提醒、改進建議的司局、直屬單位應當在15日內書面向部信訪辦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信訪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文化和旅遊部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圍堵、衝擊部機關、重要活動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舉掛標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文化和旅遊部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文化和旅遊部來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急重病患者棄留在來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六)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利用網路媒體傳播虛假信息,在網際網路上煽動集體訪、非法聚集;
(七)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信訪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工作人員和保衛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保衛部門協調公安機關現場執法,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各司局、直屬單位違反《信訪條例》規定,未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有關法規和黨紀政紀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印發的《文化部信訪工作辦法》(文辦發〔2013〕21號)及2014年12月印發的《國家旅遊局信訪工作實施細則》(旅辦發〔2014〕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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