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安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數字安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由安寧市國土資源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數字安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單位:安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時間:2014年3月14日
導語,正文,

導語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市國土資源局擬定的《數字安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設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3月14日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寧市地理信息資源共享與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路化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安寧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以下簡稱公共平台)是指地理信息數據及其採集、加工、交換、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的總稱,由數據體系、服務體系、政策法規與標準體系、組織運行系統和使用環境等構成,是其它專業信息空間定位、集成交換和互聯互通的基礎。
第三條 公共平台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全市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許可權共享使用。
第四條 公共平台的建設、管理、維護與套用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公共平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共平台建設的總體協調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參與公共平台項目建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解決公共平台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公共平台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二)負責公共平台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標準規範審定,確保公共平台建設的科學性、實用性與合理性;
(三)負責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的審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四)負責公共平台的推廣工作,組織、協調和管理各部門基於公共平台開展各類套用系統的建設。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公共平台的總體建設,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共平台的設計、組織實施及相關標準規範編制,以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生產,並組織相關項目的評審與驗收工作;
(二)負責將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提交有關部門進行保密處理,加工形成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
(三)負責公共平台常規套用相關申請的審批;
(四)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會同市工信等部門擬定、調整並發布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已分享資料夾;
(五)負責配合工信、發改、財政等部門做好財政性資金支持的地理信息數據採集及相關套用系統建設項目的審查工作,從資金源頭及項目管理上杜絕同類項目的重複投入、重複建設。
第七條 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具體負責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並提供地理信息資源的套用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共平台的系統開發、功能完善,及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
(二)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集目錄的編制、註冊、發布與更新維護;
(三)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數據集已分享資料夾內容的服務發布、管理與更新維護,並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八條 使用或擁有地理空間信息資源的單位共同參與平台建設,負責提供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目錄的編制;
(二)對本單位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目錄內容設定使用許可權;
(三)適時更新本單位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並及時提供共享服務。
第九條 市工信局負責全市公共平台套用網路的建設,並保障其通暢運行。
第十條 市國家保密局、市公安局負責對公共平台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監督檢查,確保公共平台建設符合國家安全保密相關規定與要求。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要將公共平台建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相關項目的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章 平台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標準體系建設
(一)公共平台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標準體系進行建設,保證信息共享與整合利用;
(二)根據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技術規程,結合實際及發展趨勢,綜合考慮用戶需求、技術需求、套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制定並適時調整公共平台標準體系,確保所建規範標準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實用指導性。
第十三條 數據集建設
(一)公共平台數據集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四個層次;
1.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最齊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礎、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管線、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地址、數字正射影像等數據內容,是公共平台的數據基礎。該數據為專用數據,運行於專用網路;
2.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植被與土質等基礎數據和地名地址、數字正射影像等數據內容,是通過數據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後形成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子集。該數據為非涉密數據,套用於政務網路;
3.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包括全市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專業空間數據,經相應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完成保密處理,可通過電子政務網、網際網路共享使用;
4.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地址、數字正射影像等地理信息數據和部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是通過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數據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後形成的融合產品,可通過網際網路提供使用。
(二)公共平台數據集採用集中建庫、分工更新維護的模式進行管理建設。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公共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公眾地理信息資料庫由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統一建庫,公共專題地理信息資料庫由相應數據提供部門或單位按公共平台標準體系要求建庫。
第十四條 公共平台建設
(一)公共平台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雲南”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設標準進行建設,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與整合利用;
(二)公共平台是安寧市唯一的、統一的、權威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各部門應以在該平台為基礎開展本部門的專業套用,避免重複建設。
第四章 數據更新與維護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在公共財政支持下,編制基礎地理信息更新、維護規劃,按照定期與動態相結合的原則,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進一步增強地理信息採集、處理、存儲和服務發布,參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更新規範,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及各部門套用需求,統一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的定期更新與發布服務,確保地理信息資源的權威性、標準性和現勢性。
第十六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按照公共平台建設的標準規範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有資質的作業單位生產完成後,統一進行資料庫更新。
第十七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有關單位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完成脫密處理、審查後,統一進行資料庫、服務更新。
第十八條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由各部門按照公共平台建設的標準規範適時進行資料庫與服務更新,實現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與整合利用。
第五章 數據共享與使用
第十九條 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使用遵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條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僅限於專用網路使用,使用過程中須確保使用環境與電子政務網、網際網路等非涉密網路物理隔離。
第二十一條 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經有關部門完成保密處理、審查後,通過電子政務網提供套用,在使用過程中須保證使用環境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
第二十二條 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經有關部門完成保密處理、審查後,在網際網路上發布。
第六章 公共平台套用
第二十三條 公共平台分別通過專用網路、電子政務網和網際網路提供的地理信息套用及服務。
第二十四條 公共平台提供線上瀏覽、定製套用、服務調用等多種形式的地理信息服務,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適合的套用模式。
(一)公共平台使用實行許可權管理,用戶限於訪問、使用授權範圍內的服務;
(二)公開平台使用部門須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通過後開通單位賬戶或開放服務接口;
(三)使用公共專題地理信息的,須向服務提供單位申請;
(四)通過電子政務網不能獲取服務的單位,可書面向公共平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平台託管服務申請,經批准並完成公共平台運行環境建設後,由市基礎地理信息中心部署專用平台;
(五)使用單位對使用許可權存在異議或申請未通過審核的,可向公共平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反映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套用服務的,應在公共平台的基礎上,採用公共平台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建設,不得在項目預算中列入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生產費用,避免重複投入。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部門套用信息系統要通過二次開發接口與公共平台實現對接和互聯互通,通過公共平台載入最新地理信息成果,逐步統一到公共平台上來;尚未開展或正在開展套用信息系統建設的,要結合公共平台進行開發套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提供地理信息內容及其目錄的,由公共平台建設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向國(境)外提供未公開的基礎地理空間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數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套用系統建設立項,未經批准、重複建設、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共平台建設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對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公共平台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在管理許可權內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共平台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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