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協調原則

整體協調原則是指在公共關係實施過程中,使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達到和諧、合理、配合、互補和統一的狀態。公共關係實施是個系統工程,各項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達到整體最佳的效果。

協調不同於控制,控制是對一個組織的計畫實施過程中是否與公共關係計畫的目標有差異或背離,而進行糾正或克服;協調則強調在各個實施過程中的環節之間、部門之間及實施主體和公眾之間和諧化、合理化,儘量避免矛盾的發生。如果整體不協調,只能增加內耗,嚴重時導致公共關係實施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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