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若干意見

教高[20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保證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工作健康有序地全面開展,在總結各地評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推進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 性質:若干意見
意見內容
一、 評估範圍
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的範圍為獨立設定的專科層次院校,主要為高等專科學校和職業技術學院。各地可結合本地情況將部分獨立設定的成人高等學校納入評估範圍。各地應及時制定總體評估規劃,並在每年3月底前將本年度評估計畫報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
二、評估標準
各地在堅持教育部頒布的評估標準前提下,可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制定適合本地情況的執行標準並報教育部備案。若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應遵循“只升不降、只增不減”的原則;對本地醫學、師範、體育和藝術專門院校可增加或置換相應的特殊要求。
三、評估專家隊伍
各地組織評估時,應充分發揮教育部專家庫的作用,應保證一定比例(建議不低於30%)的省外專家。鼓勵地區鄰近或教育水平相當的地區之間聯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我部將定期公布教育部高職高專院校評估專家庫名單。專家庫將根據專家工作實績和工作需要,進行滾動更新。各地在聘請外地專家參與評估工作時,所請專家須參加過我部組織的業務培訓;所請本地專家也應具備一定的培訓經歷。被評院校主管部門人員不應作為專家組成員。
四、評估實施
鼓勵各地根據情況成立本地高職高專教育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諮詢、指導作用,保證評估工作的公平與公正。
為更加有效地樹立科學健康的評估觀念,增強高職高專院校改革與建設的針對性,倡導各地建立預評估機制和評估回訪機制。即在評估前後對被評院校進行全方位的指導和幫助,調動廣大院校參與評估工作的積極性,切實達到“以評促建、以評促改、以評促管”的目的。各地在實施時應注意預評估諮詢專家與評估專家組成員間的迴避,以保證評估的公正性。
五、 評估結論
各地五年一輪的評估結論等級應呈常態分配,“優秀”院校應根據本地高職高專教育總體水平把握,一般應控制在20%-30%。從2005年起,請各地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地評估的院校名單和評估結論報送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教育部每年將抽查部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評估工作,並在教育系統內公布抽查情況。抽查情況將作為我部實施相關項目的重要依據。
被評院校若對本地公布的評估結論有異議,可向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適當程式進行複議。如對以上處理意見仍有異議,可向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申訴。該中心根據需要,提交“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委員會”審議後,以適當方式反饋處理意見。
六、評估紀律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教學評估工作紀律的通知》(教高廳〔2004〕17號)嚴格評估紀律,規範評估工作。
高職高專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是構建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充分重視,加強領導,保證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將本意見的執行情況及時報送我部高等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學評估中心。
教 育 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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