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

近年來,隨著素質教育的全面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各地積極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經驗。但是,現行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與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要求還不相適應,突出反映在強調甄別與選拔功能,忽視改進與激勵的功能;注重學習成績,忽視學生全面發展和個體差異;關注結果而忽視過程,評價方法單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師、學校評價制度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1999】9號)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堅持教育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經國務院同意,現就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檔案號:國發【2001】21號
通知全文
一、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原則
1.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從德、智、體、美等方面綜合評價學生的發展,培養學生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助人為樂的高尚道德品質,終身學習的願望和能力,健壯的體魄,良好的心理素質以及健康的審美情趣。
2.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教師的教學水平,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提供保障。充分發揮評價的促進發展的功能,使評價的過程成為促進教學發展與提高的過程。
3.對學生、教師與學校評價的內容要多元,既要重視學生的學習成績,也要重視學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潛能的發展,注重學生的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既要重視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視教師的職業道德修養;既要重視學校整體教學質量,也要重視在學校的課程管理,教學實施等管理環節中落實素質教育思想,形成生動、活潑、開放的教育氛圍。評價標準既應注意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統一要求,也要關注個體差異以及對發展的不同需求,為學生、教師和學校有個性、有特色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空間。
4.評價方法要多樣,除了考試和測驗外,還要研究指定便於評價者普遍使用的科學、簡便易行的評價方法,探索有利於引導學生、教師和學校進行積極的自評與他評的評價方法。
5.對學生、教師和學校的評價不僅要注重結果,更要注重發展的變化過程。要把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結合起來,使發展變化的過程成為評價的組成部分。
6.重視學生、教師和學校在評價過程中的作用,使評價成為教育部門,學校、教師、學生和家長共同參與的互動活動。
二、建立以促進學生髮展為目標的評價體系
7.以促進學生髮展為目標的評價體系應包括評價的內容、標準、評價方法和改進計畫。評價標準應該用清楚、簡明的目標術語表述,主要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面。
(1)基礎性發展目標:
道德品質。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維護公德,關心集體,保護環境。
公民素養。自信,自尊,自強,自律,勤奮;對個人的行為負責;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具有社會責任感。
學習能力。有學習的願望與興趣,能運用各種學習方式來提高學習水平,有對自己的學習過程和學習結果進行反思的習慣;能夠結合所學不同學科的知識,運用已有的經驗和技能,獨立分析並解決問題;具有初步的研究與創新能力。
交流與合作能力。能與他人一起確立目標並努力去實現目標,尊重並理解他人的觀點與處境,能評價和約束自己的行為;能綜合地運用各種交流和溝通的方法進行合作。
運動與健康。熱愛體育運動,養成體育鍛鍊的習慣,具備鍛鍊健身的能力、一定的運動技能和強健的體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審美與表現。能感受並欣賞生活、自然、藝術和科學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審美情趣;積極參加藝術活動,用多種方式進行藝術表現。
(2)學科學習目標:
各學科課程標準已經列出本學科學習的目標和各個學段學生應該達到的目標,並對評價方式提出了建議。
8.學生評價的措施與方法
教師要在教育教學的全過程中採用多樣的、開放式的評價方法(如行為觀察,情景測驗,學生成長記錄等)了解每個學生的優點、潛能、不足以及發展的需要。
建立每個學生成長記錄。成長記錄應該收集能夠反映學生學習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包括學生的自我評價、最佳作品(成績記錄和各種作品)、社會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記錄、體育與文藝活動記錄、教師、同學的觀察和評價、來自家長的信息、考試和測驗的信息等。
學生是成長記錄的主要記錄者,成長記錄要始終體現誠信的原則,要有教師、同學、家長開放性的參與,使記錄的情況典型、客觀、真實。
考試是評價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試應與其他評價方式相結合;要根據考試的目的、性質、內容和對象,選擇相應的考試方法;要充分利用考試促進每個學生的進步。
9、每學期、學年結束時學校要對每個學生進行階段性的評價。評價內容應包括各學科的學業狀況和教師的評語。評語應在教師對收集到的學生資料進行分析,並與同學、家長交流、溝通的基礎上產生。評語應多採用激勵性的語言,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同時要指定明確、簡要的促進學生髮展的改進計畫,幫助學生認識自我,樹立自信。
小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定應採用等級制。不得將學生的成績排隊,公布。
三、建立有利於促進教師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提高的評價體系
10.中國小教師評價制度的改革要有利於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促進教師業務水平的提高,建立有利於實施素質教育,發揮教師創造性的多元的、新型的中國小教師評價體系。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職業道德。志存高遠,愛國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篤學,與時俱進;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積極上進,樂於奉獻;公正、誠懇,具有健康心態和團結合作的團隊精神。
了解和尊重學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評價學生。尊重學生,關注個體差異,鼓勵全體學生充分參與學習;形成互相激勵、教學相長的師生關係,贏得學生的信任和尊敬。
教學方案的設計和實施。能依據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確定教學目標,積極利用現代教育技術,選擇利用校內外學習資源,設計教學方案,使之適合於學生的經驗、興趣、知識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善於與學生共同創造學習環境,為學生提供討論、質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機會,引導學生創新與實踐。
交流與反思。積極主動與學生、家長、同事、學校領導進行交流和溝通,能對自己的教育觀念、教學行為進行反思,並制定改進計畫。求真務實,勇於創新,嚴謹自律,熱愛學習。
11.教師評價的措施與方法
建立以教師自評為主,學校領導、同事、家長、學生共同參與的教師評價制度。
建立以校為本、以教研為基礎的教師教學個案分析、研討制度,引導教師對自己或同事的教學行為進行分析、反思與評價,提高全體教師的專業水平。
不得以學生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教師的唯一標準。
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社會團體、民間學術機構組織的教學評比結果不得作為教師晉升、提級、評優等的依據。
四、建立有利於提高學校教育質量的評價體系
12.中國小校評價制度的改革應有利於促進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共同發展,要改變長期以來以升學率作為唯一標準評價學校教育質量的做法,建立符合實施素質教育要求的中國小校評價體系。
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學校領導班子。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實幹精神;具有與時俱進規劃學校進一步發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論修養和總結、積累教育經驗、推進教育創新的能力;能遵照民主參與、科學決策、依法辦事的原則管理學校,提高學校管理效能;具有團結合作的團隊精神。
校長要做到遵紀守法、具有正確的教育觀念,有一定的教育科學理論基礎,有相關學科系統紮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現代教育技術,了解國內外教育改革的趨勢,具有開拓進取的精神和民主、平等、實事求是的思想作風。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協調能力,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研究能力,能按照課程的要求對學校各環節工作進行有效管理。
制度與管理。學校應有符合素質教育要求和體現學校特色的辦學目標和發展規劃。有符合《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精神的課程設定、實施措施與管理方案;重視校內外課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加強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的措施;評價制度應有利於促進學生成長和教師發展,校園環境(包括人文環境和規章制度)應有利於學生身心健康。
教學研究制度。學校應建立以校為本、自下而上的教學研究制度,鼓勵教師參與教學改革,從改革實踐中提出教研課題;學校應有歸納課程、組織進行教學研究的能力,有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規劃與措施。
體育與文化活動。學校要有活躍的學生體育與文藝社團,開展經常性的體育與文藝活動,廣大學生都自覺積極參與。學校體育、文藝活動應注重特色。
13.學校評價的措施與方法。
建立以學校自評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學生、家長和社區共同參與的評價制度。學校應對評價所涉及的各方面進行自我評估,準確了解學校的發展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及時有效的改進措施。
評價學校應注重實證性的考察(如現場觀察、訪談、問卷、聽課、座談、分析學校的原始記錄和檔案等)。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評價學校的標準。
五、中國小升學考試與招生制度的改革
14.在已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公辦學校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免試入學,民辦和各類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國小、國中也不得以考試的方式選拔新生。
15.國中畢業、升學考試命題必須依據國家課程標準,杜絕設定偏題、怪題,要採用形式多樣的考試方式,使學生在考試中有展示特長和潛能的機會。
國中升高中的考試與招生中,要綜合考慮學生的整體素質和個體差導,改變以升學考試科目分數簡單相加作為惟一錄取標準的做法。高中錄取標準除考試成績以外,可試行參考學生成長記錄、社會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記錄、體育與文藝活動記錄、綜合實踐活動記錄等其他資料,綜合評價進行錄取。積極探索建立招生名額分配、優秀學生公開推薦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績給地區、學校和學生排隊並公布名次。
制定嚴格有效的監督制約制度和公示制度,堅決杜絕考試招生中的舞弊等腐敗現象。
16.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國中升高中的考試命題和考試管理進行評價和指導。對不符合國家考試命題和考試管理要求的命題單位要提出改進要求,不能按要求改進的取消其命題權,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命題,或者委託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具備命題能力的單位組織命題。
六、普通高中會考制度的改革
1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普通高中會考具有統籌決策權。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是否組織普通高中畢業會考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不再進行普通高中會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畢業考試制度。
繼續實施普通高中會考的地方要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以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為宗旨,堅持按照會考作為水平考試的原則進行命題。適當減少會考科目,加強對學生實驗能力和其他實踐能力的考查。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部分質量好、信譽好的學校可免予會考,允許其自行組織畢業考試,對成績合格者頒發會考合格證書。
18.逐步形成允許高中階段其他學校的學生和社會人員參加會考的機制。要為學生提供多次考試機會和補考機會。
七、繼續深化高考改革,積極探索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高等學校招生辦法
19.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改革繼續按照有助於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於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助於高等學校擴大招生自主權的原則,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高考內容改革將更加注重對考生素質和能力的考查,積極引導中學加強對學生全面素質的培養。高考科目設定改革要將統一性與選擇性相結合,在滿足高等學校選拔人才的同時,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高等學校選拔方式的改革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在文化考試基礎上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辦法。
高中應探索建立綜合性的評價體系,增加反映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研究性學習、社會公益活動及日常表現等真實、典型的內容,為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提供更多的學生成長信息,逐步使中學對學生的評價記錄成為高等學校招生擇優錄取的重要參考之一。
八、組織實施
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加強領導,組織研究隊伍,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教育部備案。在制定實施辦法時,應充分吸納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全面部署評價和考試制度改革工作,並把這項改革同課程改革結合起來。實施辦法要求真務實,防止搞形式主義。課程改革實驗區要在推進新課程的同時,積極推進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並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教師積極參與研究和探索。
21.教育督導部門要將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作為對地方教育行政部和學校督導評估的一項重要內容,並根據本通知精神對現行督導評估標準進行必要的調整。
22.教研部門應貫徹課程改革的精神,認真研究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提高為學校和教師服務的能力,促進教師的發展和學校課程實施水平的提高。
2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中國小校長、教師的培訓,使中國小廣大教育工作者了解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掌握評價的基本方法,克服在部分地區、學校和教師中存在的陳!日評價和考試觀念以及對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疑慮;要以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的改革,宣傳現代教育評價思想,轉變傳統的考試評價觀念,使中國小考試評價制度的改革得到全社會的廣泛支持。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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