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根據《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在2004年17個國家課程改革實驗區改革工作的基礎上,各地要在有實施新課程國中畢業生的地區,積極推進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時間: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 屬性:指導意見
意見內容
教基[200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制度創新,使學校的各項工作特別是教育教學工作更加符合素質教育的要求,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
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變以升學考試科目分數簡單相加作為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力求在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高中招生錄取三方面予以突破。為此,對實驗區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要單獨命題,普通高中招生要單列計畫、單獨招生,以保證考試與招生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就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
1.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以下簡稱學業考試)是義務教育階段的終結性考試,目的是全面、準確地反映國中畢業學生在學科學習方面所達到的水平。考試結果既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畢業標準的主要依據,也是高中階段學校招生的重要依據之一。
2.學業考試應在課程內容結束後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要減少考試科目,考試科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或提出指導性意見。同時,學校還應對學生在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的學習情況進行考查,並體現在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中。
3.學業考試的命題應根據學科課程標準,加強試題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的聯繫,注重考查學生對知識與技能的掌握情況,特別是在具體情境中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杜絕設定偏題、怪題。
4.學業考試的方式要多樣化。可根據考試的具體內容採用紙筆測驗、聽力測試以及口試、實驗操作等多種形式;紙筆測驗也可採取閉卷、開卷或開閉卷結合等不同形式。
5.要明確命題、審題和閱卷的程式和要求,建立命題、審題和閱卷制度,加強命題、審題和閱卷人員的隊伍建設,要注意發揮教育統計專業人員的作用。
成立以骨幹教研員和優秀教師為主的命題、審題小組,審題人員和命題人員必須分開。命題、審題人員應充分了解新課程的改革目標並準確把握相關學科課程標準的要求。
閱卷人員必須是當地在職的骨幹教師。應確保閱卷工作的客觀、公平和公正,特別要加強對主觀題閱卷質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閱卷中要認真落實三人獨立閱卷的要求。要建立閱卷質量的過程監測制度。
有條件的地區應進行試測;鼓勵進行聯合命題或委託命題等多種嘗試,以降低考試成本。要對命題、審題、閱卷過程中的保密保衛等工作進行督查。
6.學業考試的成績應根據各學科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確定合格標準,提供普通高中錄取用的學業成績應以等級的形式呈現,等級數和等級標準應由各地根據考試結果,並結合當地優質高中資源的實際情況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給地區、學校和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
二、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
7.根據《通知》精神,為全面反映國中畢業生的發展狀況,應對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作為衡量學生是否達到國中畢業標準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標準的重要依據。
8.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應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質、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等六個方面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將其具體化,使綜合素質評價的方法具有可行性,並力求評價結果的科學和公正。
9.實驗區應組織專門力量制定綜合素質評價方案。綜合素質評價應充分尊重學生的自我評價和同學互評,同時應以實證性材料和數據為基礎,力求做到客觀、公正。鼓勵各地探索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綜合素質評價工作。
10.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結果包括兩部分:(1)綜合性評語。對學生的綜合素質予以整體描述,尤其突出學生的特點和發展潛能;(2)等級。建議採用A、B、C……來描述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不同方面的發展狀況。對學生某一方面表現評為“不合格”時,應極其慎重。
11.實驗區應對學校的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接受投訴和舉報,對評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學校應成立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委員會,其成員應具有廣泛代表性。評價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評價工作的實施細則與具體程式。對畢業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以班級為單位進行。評價工作委員會對校內各班級評價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接受質詢、投訴與舉報,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12.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式等應向學生及其家長做出明確的解釋並公示。評價結果應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如有異議,校評價工作委員會應進行調研與處理。
三、普通高中招生錄取
13.普通高中招生要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的評價結果應成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據。
14.實驗區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招生計畫,參照報考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按照差額投檔的原則,分批錄取。要避免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簡單轉換為權重作為錄取依據的做法。
各高中學校根據報考學生的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確定學校招生標準並進行錄取,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委員會加試。組織加試必須經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加試內容應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以及綜合運用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參照學生國中階段的研究性學習成果,採取面試、答辯等多種形式進行。
15.各地應依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確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積極探索、試行優質高中部分招生名額分配、優秀國中畢業生推薦等多樣化的高中招生辦法,以促進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均衡發展。在試行名額分配、推薦等招生辦法時,要嚴格程式、公開過程,取信於民,防止走後門的現象。
四、實施保障
16.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者,要按照本檔案要求,提出實施意見,切實承擔領導、管理和業務指導的職責。同時要會同實驗區所在的地級市及實驗區有關部門組成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驗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體方案。
17.各級教研部門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認真研究考試改革的業務及管理問題,做好參謀和服務;其他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驗區的改革方案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18.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水平。
19.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應通過制度建設來體現公正、公平、公開,應實行嚴格的公示制度、誠信制度、監督制度和評估監控制度等,杜絕腐敗現象。
(1)公示制度
各地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國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的內容、方法、程式,考試費用的收支,以及多樣化的普通高中招生辦法等,應提前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宣傳力度,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理解與廣泛支持。
(2)誠信制度
建立國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普通高中招生錄取的誠信機制。參與命題、審題、閱卷、綜合素質評價、招生錄取的有關人員,要簽訂誠信協定並建立誠信檔案;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督促有關人員嚴格履行誠信責任和義務。
(3)監督制度
紀檢監察、教育督導、教育行政等部門應對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包括考試費用的收取與使用等進行監督,實行領導責任制。同時應有相應措施,實行社會監督。
學生、家長、教師和其他社會人士對於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現象和行為,或者對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實驗區評定委員會投訴,評定委員會應給出書面答覆。
(4)評估監控制度
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學業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及普通高中招生錄取工作,要全程監控工作的進程,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處理。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命題工作的管理,對不符合考試命題和考試管理要求的,取消其命題權,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命題。
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實驗區的《2005年國中畢業與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經公示後,應經實驗區所在地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案。其它地區在組織本地國中畢業考試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時,也應參照本檔案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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