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執行《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華投資、就業或定居,許多外國人希望其子女能來我國接受基礎教育。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規範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來華學習的管理工作,經商外交部和公安部同意,我部制定了《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號),於1999年7月21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執行《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年份:1999
文 號:教外來[1999]61號
發布日期:1999-8-5
執行日期:1999-8-5
外國中小學生來我國學習,體現了我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和我國教育對外影響的不斷擴大,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由於接受外國中小學生來華學習是一項涉外工作,政策性較強,應嚴格加強管理。各地應按照積極穩妥發展的方針,認真做好接受學校的資格審定工作,確保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工作的健康發展。民辦中國小和中外合作舉辦的高中申請取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應適當從嚴審批。
來華學習的外國中小學生,不同於在我高等學校學習的成年外國留學生。為便於分類管理,對來華學習的外國中小學生應使用“外國學生”或“外籍學生”的稱謂。獲得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國小,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學校領導要重視這項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外國學生的學習、生活、安全及其他日常指導和管理工作。
執行檔案中如遇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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