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是為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下發的通知。由教育部於2005年6月15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
  • 發布機構:教育部
  • 發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5年6月15日
發布信息,通知全文,

發布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
教基[200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
根據中國小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安全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為預防各類學生安全事故發生,進一步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現提出六條措施如下:
一、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認真落實《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切實保障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二、迅速組織力量對學校周邊地質和校舍情況進行排查,凡發現地質隱患的要迅速報當地政府妥善處置,對排查出的具有安全隱患的教室要停止使用,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
三、每逢開學、放假前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強化學生安全意識,特別是要以多種形式加強學生應對洪水、土石流、火災、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訓練,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能力。
四、學校每學期要對校車安全保障、駕駛員資格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嚴禁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凡是用於接送學生的校車必須經交管部門審核合格。
五、寄宿制學校要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落實夜間值班、巡查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
六、杜絕將學校校園場地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指導和督促學校落實安全責任制,對由於工作不落實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