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教學廳[2005]14號
詳情
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確定的報考條件者均可報考。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專業考試的報名時間和地點由各省級招辦確定;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報名時間和地點由招生院校確定。招生院校要利用數位相機等信息採集設備,規範採集考生有關信息,加強與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的協調與溝通,加強對考生專業考試的資格審查及身份確認工作。
3.文化考試報名時間和地點由考生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確定。
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畫的編制
4.高職(專科)院校及本科院校按藝術類招生的高職(專科)專業均須安排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來源計畫。
5.31所獨立設定藝術院校(名單見附1)本、專科專業及普通高校按藝術類招生的本科專業由學校自行決定是否安排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來源計畫。
6.安排招生來源計畫的時間及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有關來源計畫編制辦法執行。
7.安排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來源計畫的院校,可預留不超過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計畫總數10%的計畫,用於調節各地生源不平衡的問題。
三、招生簡章
8.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本校招生章程制定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年度招生計畫、錄取規則等。招生院校應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提供本校招生簡章。招生院校及有關省級招辦分別以適當方式在考生報考前向社會公布。
四、考試
9.所有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包括招生院校自行組織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兩種形式。所有按藝術類招生的專業,錄取的考生必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考試。
10.招生院校自行組織專業考試的工作要求:
(1)考試的內容和形式由招生院校確定。
(2)專業考試試題須組織專家或通過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製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進行。
(3)學校設定考點須向考點所在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由其統籌協調安排或確認考點,接受省級招辦對專業考試的指導和監督。如有特殊要求,應與省級招辦協商解決。
(4)評卷工作要做到公正、準確,對主觀題目須有兩人以上閱評。對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專家小組進行測評,考試結果要有成績和記錄,並保留考生專業考試試卷一年,以便備查。
(5)專業考試合格的標準可根據各個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確定考試合格人數一般不超過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數的3―5倍。
(6)對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普通高校按藝術類招生的本科專業,可使用考試合格考生的專業成績,也可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由學校再行組織專業考試,確定本校合格考生;按藝術類招生的高職(專科)專業須使用省級統考考試合格考生的專業成績,不再自行組織專業考試。對未統一組織藝術類專業考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統一組織藝術類專業考試未涉及到的專業,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專業考試。
11.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對本地區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統一組織進行藝術類專業考試。其中美術類專業及對美術有一定要求的藝術類專業考試科目為色彩、素描和速寫。非美術類專業的統一考試科目暫由組織統一考試的省級招辦商招生學校後確定。有關筆試的命題、試卷印製和保管、評卷,以及專業考試的組織管理辦法、專業考試分數線的劃定等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1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應於2006年2月底前結束。招生院校組織的專業考試應於3月底前結束。招生院校組織本校專業考試時間在省統考之前進行的,應向考生說明還必須參加省統考,且省統考成績合格者方能按學校的錄取規則參加錄取;個別招生院校因專業考試次數較多、時間較長,與省統考時間相衝突且無法協商調整的,其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以在招生院校參加的專業考試成績為準;4月15日前,招生院校應將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試成績等信息按規定格式(見附2)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同時將專業考試合格證寄送(發)考生本人。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的考生其專業考試合格證,由省級招辦負責寄送(發)考生本人。
13.取得藝術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須在戶口所在地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
五、志願填報
14.取得藝術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藝術院校(專業)志願。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志願以其在戶口所在地省級招辦印發的志願表上填寫的為準。
15.報考藝術院校(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其他普通院校(專業)。
六、錄取
16.對文化考試成績和專業考試成績均合格的考生,錄取規則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
17.31所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專業本、專科(高職)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的分數線須在錄取前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並通過本校招生網站向社會公布。
18.除31所藝術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對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專業本、專科(高職)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藝術類專業本科錄取控制線不應低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0%,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可根據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的招生計畫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後確定。
19.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的統考數學成績全部計入其文化考試成績總分。
20.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應安排在普通本、專科(高職)錄取前進行,31所藝術院校本、專科(高職)錄取工作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確有困難不能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的,省級招辦應協商各招生院校妥善解決。
21.對不做招生來源計畫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級招辦於6月30日前須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告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院校須將全部入選考生按照經公示的錄取規則排序順序錄取,並於7月9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告知有關省級招辦。第一志願不滿時,招生院校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22.對做招生來源計畫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級招辦可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向招生院校投檔,投檔比例由省級招辦商有關招生院校確定,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簡章確定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23.自2006年起,停止中等藝術學校(附中)推薦免試生工作。
七、其他
24.對自行組織專業考試而在專業考試工作中出現重大疏漏或違規操作引發事端的招生院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25.對在任何一個考點被認定作弊的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其電子檔案。
2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結合本地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對超出本辦法制定的政策、措施,須報教育部核准後,方可公布、執行。
27.本辦法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普通高等學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3l所獨立設定的藝術院校名單
中央戲劇學院、中央美術學院、中央音樂學院、中國音樂學院、北京電影學院、北京舞蹈學院、中國戲曲學院、天津音樂學院、天津美術學院、魯迅美術學院、瀋陽音樂學院、吉林藝術學院、上海音樂學院、上海戲劇學院、南京藝術學院、中國美術學院、景德鎮陶瓷學院、山東藝術學院、山東工藝美術學院、湖北美術學院、武漢音樂學院、廣州美術學院、星海音樂學院、廣西藝術學院、四川美術學院、四川音樂學院、雲南藝術學院、西安美術學院、西安音樂學院、新疆藝術學院、解放軍藝術學院(附屬檔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