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由教育部以教財〔2017〕3號文於2017年8月8日印發。本辦法共十六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內容,辦法全文,辦法解讀,背景意義,基本思路,整改責任,整改制度,整改督查,成果套用,適用範圍,
通知內容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的通知
教財〔2017〕3號
教財〔2017〕3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
為嚴格落實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7年8月8日
2017年8月8日
辦法全文
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是指接受教育部組織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單位(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採取措施進行糾正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現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整改工作。離任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將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範疇,加強對審計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制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強化審計整改工作落實,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審計整改實效,促進單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五條 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60日內,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同時報送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對整改結果報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項,被審計單位應提出後續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和階段性目標,並在整改期限內,向上述有關單位提交後續整改措施和結果。
第六條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針對審計建議已採取的整改措施;
(三)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強化內部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情況;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項的原因分析及計畫完成時間;
(六)落實整改的必要證明材料;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 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實行“問題清單”“整改清單”“銷號清單”對接機制。內部審計部門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提出審計發現問題清單(附屬檔案1);被審計單位在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一併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清單(附屬檔案2);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時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提出審計整改結果檢查與對賬銷號清單(附屬檔案3)。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繼續督促被審計單位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直至銷號。
內部審計部門要結合審計整改跟蹤檢查情況,對被審計單位未落實整改的事項,深入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措施。
第八條 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審計整改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照審計報告,對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和評估,確定審計整改重點督查對象和事項,編制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計畫。
對違紀違規問題嚴重、屢審屢犯、審計整改不力的,應當列為重點督查對象。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計畫組成督查組,在實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單位送達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督促檢查通知書(附屬檔案4)。
督查組由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實施審計的相關審計人員組成。
第十條 審計整改督查結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督查情況匯總綜合,評估整改總體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督查報告,向領導小組報告。審計整改督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整改督查工作開展情況;
(二)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和其他有關單位推動落實整改情況;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項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項的處理意見;
(五)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督查過程中,發現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提出問責建議。教育部黨組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經領導小組審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單位和領導幹部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完善審計整改會商機制,研究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項,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報整改情況,推進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實。對審計揭示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特別是涉及體制機制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疑難問題進行會商,研究解決措施,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強化審計整改成果運用。各成員單位明確審計整改工作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推動和促進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巡視部門應當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列入巡視內容,並在巡視過程中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紀檢部門應當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財務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審計整改成果運用情況,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接受審計署組織實施的教育部直屬中管高校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按照審計署有關規定執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內部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執行。教育部組織實施的其他專項審計等整改工作,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背景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加強對領導幹部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制度設計,成為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我部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先後印發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程》《教育部直屬高校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工作制度》,成立了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完善了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建立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整改情況檢查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斷加強,對於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促進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是評價審計工作效果的重要標準,整改工作效果好壞直接關係到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發揮。實際工作中,一些問題屢審屢犯,一些體制機制性問題得不到根本性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最後一公里”的問題比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責任落實不力,一些單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選擇性整改、表面整改、追責問責力度不夠等情況,審計結果套用不充分,削弱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
審計署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要求各單位研究建立根治“屢審屢犯”的長效機制。教育部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按照審計署有關審計整改工作部署,專門制定並印發了《辦法》,有利於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推進審計整改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解決審計工作“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形成良好的“閉環”管理模式。
基本思路
《辦法》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規章制度中關於審計整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補充和完善。堅持兼收並蓄的原則,歸納總結了近年來審計署、有關省市審計整改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並加以借鑑和吸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了摸底,分析了當前審計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整改不徹底的主要原因,聽取了部分部屬高校、直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內部審計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辦法》圍繞“強化責任、全面規範、督查問責、成果套用”的思路,從經濟責任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目標要求、整改報告、跟蹤檢查、對賬銷號、整改督查、問責通報、會商機制、聯動機制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立體式的精細化管理,充分發揮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合力,確保審計整改工作取得實效。
整改責任
明確審計整改責任,加大懲戒問責力度,堅決維護審計意見的剛性約束力,堅決杜絕“破窗效應”,是切實破除“屢審屢犯”等頑疾的保障措施。一方面,《辦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的責任主體是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現任黨政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組織審計整改工作。離任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積極配合原任職單位的審計整改工作。另一方面,《辦法》與《中共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教黨〔2017〕26號)進行了有效銜接,明確了追責問責的程式和主體。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和督查過程中,發現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提出問責建議。教育部黨組或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另外,經領導小組審定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單位和領導幹部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整改制度
實行對賬銷號制度,是經濟責任審計整改的“實招、硬招、真招”。教育部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提出審計問題清單;被審計單位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清單;內部審計部門開展跟蹤檢查,並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繼續督促被審計單位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直至銷號。
要將對賬銷號制度落實、做細,必須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內部審計部門要提高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的科學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確保審計整改工作有據可依。二是被審計單位要認真採納審計意見,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深入分析原因,逐項逐條進行整改,提高審計整改實效。三是內部審計部門要開展“全覆蓋”的審計整改跟蹤檢查,嚴格按照審計意見,逐項逐條分析評價整改措施,確保審計整改工作不走形式、不走過場。
整改督查
在對經濟責任審計整改情況進行“全覆蓋”檢查和對賬銷號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推動解決整改過程中的“疑難雜症”,《辦法》提出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整改督查制度,具體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照審計報告,對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和評估,確定審計整改重點督查對象和事項,編制審計整改督查工作計畫。對違規違紀問題嚴重、屢審屢犯、審計整改不力的,應當列為重點督查對象。督查組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實施審計的相關審計人員組成。審計整改督查結束後,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督查情況匯總綜合,評估整改總體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形成督查報告,向領導小組報告。
成果套用
為進一步強化審計整改成果套用,《辦法》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完善審計整改會商機制,領導小組對審計揭示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特別是涉及體制機制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和其他疑難問題進行會商,研究解決措施,提出意見建議。二是完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推動和促進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年度考核、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巡視部門應當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列入巡視內容,並在巡視過程中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紀檢部門應當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針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財務部門應當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適用範圍
一是接受教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辦法》有關要求,實施審計整改,接受整改檢查和督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有關工作。二是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內部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教育部組織實施的其他專項審計等整改工作可以參照《辦法》有關要求執行。三是《辦法》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借鑑和參考有關做法,進一步完善審計整改制度,提高審計整改成效,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