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督學規程

教育部督學規程是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31 年 8 月頒布。共 17 條。規定教育部設督學 4 人~6 人,負責視察及指導全國教育;督學由有簡任或薦任文官資格、曾任教育職務兩年以上者充任。視察及指導事項為:教育法令之推行,學校和社會教育,地方教育行政,其他與教育有關及部長特命視察指導者。地方教育視察分定期、臨時兩種。督學視察區域、期間及任務等,由部長訂定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督學規程
  • 頒布時間:1931年8月
  • 發布單位: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視察時毋庸先期通知,得與學校行政長官、省督學、校長等接洽,隨時糾正違反教育法令事件,必要時得查點學生名額、試驗學生成績、變更授課時間、調閱各項簿冊。督學視察除隨時擇要報告部長外,結束後應造具詳細報告,並附改進意見,呈部長轉有關處室等。據此,1931 年 9 月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督學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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