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資源配置

教育資源配置

教育資源配置是指如何將有限的教育資源在各級各類教育之間、各地區之間和各學校之間進行分配,以期投入的教育資源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資源配置
  • 目的:教育資源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使用
  • 內容:社會總資源對教育的分配等
  • 目標:公平、效率、穩定
配置內容,配置目標,配置方式,配置機制,

配置內容

一般說來,教育資源配置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總資源對教育的分配
是指在社會總資源一定的前提下,如何將資源在社會各領域與教育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社會總資源的分配從總量上和結構上決定著教育資源的分配,社會總資源對教育的分配是教育資源分配的前提。
2.教育資源在各級各類教育間的分配
主要包括教育資源在正規普通教育和非正規成人教育之間的分配,在正規教育中初等、中等、高等三級教育間的分配以及在各級教育中不同類別教育之間的分配等。
3.教育資源在各級各類教育的學校間的分配
主要包括如高等教育資源在各高等學校之間的分配、中等教育資源在各中等學校之間的分配以及初等教育資源在各初等學校之間的分配等。
4.教育資源在各地區教育間的分配
主要包括如我國按行政區域的在各省、市、縣之間的教育資源分配等。

配置目標

無論是採取何種形式的教育資源配置方式,都必須追尋以下這樣三個基本目標:
1.公平
在現實社會中,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這裡我們所要談的和所能實現的只是相對意義上的公平。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要儘可能的使教育資源配置和受教育者的條件相當,考慮到地區和類別差異,對於實際工作中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進行調節和修正。對於公平,人們不僅有對“量”上的要求,更有對其“質”上的追求,即要通過對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確保起點和過程的公平從而實現結果的公平。
2.效率
在對教育資源進行配置時,必須考慮到投入的成本以及這些成本會給本國經濟發展帶來哪些重要的貢獻。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活動,其帶來的影響不僅僅是經濟上的收益,還有更為廣泛的社會、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非經濟收益。無論是計畫型資源配置方式還是市場型資源配置方式或者說混合型資源配置方式,其最終目的都是想通過教育獲得較大的預期收益,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和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
3.穩定
穩定指的是巨觀經濟運行有秩序,經濟處於可持續的發展之中。衡量穩定的四大指標有:物價穩定、就業充分、經濟成長和國際收支平衡。這裡我們所說的穩定主要是指通過教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能夠使各地區的各級各類教育得到比較充裕的辦學經費,使教育得到穩定的發展,教育的地區差異得以縮小,從而提高全社會人員的素質和技能水平,保證社會各項事業平穩持續發展,促進經濟的有效增長。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認為效率和公平是矛盾衝突的,如果要公平就不可能有效率,而如果要效率則不可能實現公平。其實這樣的說法是不科學的,公平和效率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它們之間雖然有矛盾衝突的一面,但卻是可以實現彼此共存的。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效率和公平是要實現的雙重目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要實現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又要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事實上,資源配置的高效率並不必然引起收入分配的公平,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則是會影響到資源配置的效率。當效率帶來的社會才大於其帶來的社會損失的時候,這種效率是合理的;同樣,當不公平帶來的效益大於其損失時,這種不公平也是合理的。
在不同的條件下,到底是追求所謂的公平還是效率,則應該慎重權衡,適時做出不同的選擇。正如美國的阿瑟·奧肯曾經說過:“並非凡有利於一方的因素必然有害於另一方,但有時,為了平等就要不惜犧牲一些效率,為了效率,又不得不影響平等,因為平等和效率之間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這也許是它們互相需要的原因——在平等中放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里添加一些人性。”

配置方式

教育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是指在教育資源稀缺的條件下提供什麼樣的教育服務以及怎樣提供等問題。
既然教育是一種準公共產品,那么教育的提供者就不僅僅是政府還可以包括市場。作為公共產品,其消費的非排他性特徵決定了教育產品不能以市場定價出售,必須經過公共選擇過程由政府來提供。而教育所具有的部分競爭性和排他性又決定了教育產品的邊際成本不為零,在技術上完全可以實現排他,也就可以通過市場價格來調節供求的平衡。正是因為教育產品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某些屬性,所以對教育產品的供給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市場,或者是二者的有機結合。
1.政府配置教育資源
按照西方經濟學的公共產品理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主要是為了“生產”和提供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以滿足社會的公共需要。在市場不能有效起作用的方面,需要適當引入政府調節。政府調節是對市場經濟生活的外在的引導和調控,政府要做的更多的是為那些外在於政府的單位進入市場創造更為公平的條件,為市場競爭制定必要的規則並監督規則的執行,對市場本身難以企及的領域進行有效干預等等。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調節是一種事先性調節,即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對未來事先作出一定的計畫安排和引導;其調節手段主要為間接性調控,即政府一般不直接調控企業,而是調控、引導市場機制,再通過市場去調節企業行為;另一方面,政府對經濟的調節手段主要不應是直接的行政手段,而應主要是經濟手段,包括財政、金融、價格、稅收等經濟槓桿。
具體到教育領域,政府有承擔教育發展和進行教育資源合理配置的義務和責任。在教育活動中,政府的主導作用主要體現在對國民教育做出科學的規劃、制定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創設良好的教育發展環境、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評估等方面。具體到義務教育上,政府應該承擔全部的責任,提供義務教育所需的全部經費,儘快實現免費義務教育;在對待非義務教育上,政府要承擔大部分教育經費以及對貧困學生提供經費資助、鼓勵民辦教育的大發展。
這裡我們要補充一點的是政府提供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如政府生產,即使用財政資金開辦公立學校,對學生免費或只收取低於成本的學費;政府補貼,即對貧困學生或者非公立學校提供財政資助。當然,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要十分注意政府承擔責任的“度”,即超過了這個度則代表政府職能越位,低於這個度則代表政府職能缺位,只有科學合理的規劃與分配教育資源才是最佳的選擇。
2.市場配置教育資源
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的一種方式是人類迄今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機制和手段,具有經濟利益的刺激性,能夠極大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具有決策的靈活性,能夠對社會供求的變化做出及時靈活有效的反應,調節供需平衡;具有信息的有效性,能夠通過價格體系使每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獲得簡單、明晰的信息,提高資源配置的合理性。
在教育資源配置中強調政府的重要作用,事實上並不反對市場在教育活動中的作用。在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由市場配置的資源總是占大部分的。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現教育供給多元化格局,才能滿足居民多樣的教育需求。在教育領域引入市場機制,不是要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是要刺激競爭,包括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競爭、公立學校之間的競爭、民辦學校之間的競爭等,其目的是希望通過競爭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的積極性、主動性。可以說,“教育的市場提供蘊含著一個假設,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作為資源配置機制的政府之外,政府之外的資源配置機制應該成為政府的必要補充,其功能是和政府一樣地提供公共產品,要通過政府攻擊和有限的市場運作相結合的辦法,來理順過去教育完全由政府包下來所產生的種種問題。”
誠然,市場機制的引入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的負面問題,如各種名目學校的盲目擴張、教育亂收費、巨額擇校費、教育不公平等等。但是,不分原因不分性質的將這些問題完全歸過於市場機制的引入而拒絕甚至反對市場的介入顯然是不確切的,對於這些現實運作中所出現的問題,我們必須採取相應的規範性和強制性措施來加以避免和解決。
總之,對於教育資源配置,既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性作用,同時又要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增加教育供給,只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達到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的最終目的。無論是政府的控制干預,還是市場的競爭調節,其出發點必須要明確教育是一種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學校教育從根本上說不是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獲得豐厚利潤,而是為了造福他人、造福社會,為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提供各種基本的條件。任何一種偏離了這個原則的過激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配置機制

我國基礎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現實,嚴重損害了弱勢群體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現有基礎教育資源配置機制使弱勢地區和弱勢群體的教育發展更加舉步維艱。因此,改變現有教育資源配置機制,提升政府配置層級,實行弱勢教育補償制度,是縮小教育資源配置差距,維護弱勢群體利益,實現教育均衡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明確政府職責,提升教育資源配置層級
亞里斯多德主張“教育不應該作為家庭的私事,而應該由城邦來組織、實施。” 因為基礎教育的公共屬性及其正外部性,政府對教育資源的投人不僅會使個人、家庭受益,而且也會給社會和國家帶來收益。因此,政府作為公共生活的管理者和維護者,必須明確其職責,以行政干預的形式介入基礎教育領域,對基礎教育資源進行統籌配置。
而在縣、鄉、村三級辦學,縣、鄉兩級管理的辦學體制下,我國縣級及以下政府承擔了過多的投入和管理責任。又因為基礎教育的長期性特徵以及地方政府有限的財力,特別是分稅制改革後,地方基層政府對基礎教育資源的投資更是處於“危機”狀態。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增強,城鄉間、區域間勞動力流動規模不斷加大,政府對教育的投資與收益分離,致使流出地與流入地政府對基礎教育投入和管理的矛盾不斷加深。因此,提升政府配置層級,由中央及省級政府承擔我國基礎教育資源配置的主要職責,是解決現有問題的有效途徑。
(二)實施教育補償,確保教育資源均衡配置
解決我國當前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嚴峻現實,僅依靠同等對待、平均推進策略是不現實的,均衡才是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因此,這要求政府特別是中央及省級政府對弱勢地區和弱勢群體實行教育補償,以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社會的公乎和正義。
1.加大教育經費投入補償,合理配置財政資源
中央和省級政府應積極承擔基礎教育投入責任,從“精英配置” 向“弱勢補償” 轉變,加大對弱勢地區和弱勢群體的教育財政投入,防止財政投入進一步向城市、重點學校傾斜,確保教育經費合理配置。同時,還應該不斷完善教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貧閒地區的扶持力度,切實發揮平衡地區間差異的作用。除此之外,政府還應該建立專項教育扶貧基金,確定各級政府轉移支付責任分擔比例,中央及省級政府在增大投入份額的同時,適當降低基層地方政府的配套比例。與此同時,政府應該做好監督工作,防止教育經費被擠占或挪用,切實把教育財政資金用於改善教育資源。
2.實現優質教師資源補償,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師資隊伍的質量是教育質量的保障,實現師資隊伍質量的補償是教育補償的關鍵。我國大量優秀教師主要集中在城市,落後地區特別是偏遠農村地區的教師質量普遍比較低,單靠徵募志願者教師來支援農村地區的教育發展,雖然有一定的效果,但這不具有長期性而且規模較小。因此,中央政府作為巨觀調控的主體應積極介入,以實際需要來確定教師編制,規範崗位設定,加強編制管理。同時,在確保各地教帥 資福利待遇一致標準的基礎上,通過自主流動與行政指令相結合的方式,推行優質教師資源在區域、城鄉、校際問的流動。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教師流動的法規制度,實現優質教師資源流動的長效性和持續性,促進動態平衡。在引入優秀教師資源的同時,還應努力提高落後農村地區已有的教師資源。由於在偏遠的農村地區相對閉塞,接收和更新知識的渠道有限,因此地方政府應加強農村師資隊伍建設,鼓勵高等教育機構對中國小教師進行培訓,更新其已有課程知識,增強其教育教學能力。同時還應該為他們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以便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逐步提高農村中國小教師的學歷結構。
3.實施教育弱勢群體補償,維護弱勢群體權利
受教育是一項基本人權,政府在確保基礎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同時,還必須維護教育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保證每位適齡兒童都享有接受基礎教育的機會。因此,針對因經濟困難,無力負擔教育支出的家庭,政府應保障其子女獲得均等教育資源機會的同時,還應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對農民工子女,考慮到流動性這一特徵,以及農民工為輸入地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中央政府和輸入地政府應承擔農民工子女人學的主要的責任。具體而言,中央和流入地政府應積極承擔農民工子女的學雜費和生均公用經費,並通過“教育券”的形式劃撥經費,以減少中間環節的經費劃撥,提供資源的利用效率。此外,設立農民工子女專項經費, 由中央和流入地政府協調分擔比例,並保證實行專款專用。而針對城市公共教育資源短缺的情況,中央及省級政府應統籌安排,協調公共教育資源的配置的同時,對社會辦學提供資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以確保農民工子女獲得教育的機會。總之,在當前我國基礎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情況下,為了改善弱勢地區教育資源落後的現狀以及弱勢群體在教育資源獲得上的不公平處境,政府特別是中央及省級政府必須承擔基礎教育資源配置的職責,採用教育補償的方法,確保基礎教育資源均衡配置。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基礎教育面向全體公民,為個人潛能的發揮創造條件,為國家民族的發展培養優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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