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產權

教育產權

就經濟層面而言,教育是建立在公共經濟基礎(不是指公有經濟,公有經濟是公共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下同)之上的一項社會事業的系統工程。以公共經濟為基礎、多種經濟成分混合而成,是教育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在現代產權制度框架下,教育產權是以特定的教育領域內的資產、資本和政策、服務等,為存在基礎和前提條件的。教育產權是一種教育主體對教育客體所擁有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產權
  • 外文名:Educational property rights
可歸納在資本產權之內的政策產權、人力資本產權和服務產權是教育及其他社會公共事業(產權主體)具有的特別產權,是由國家法律以及相關政府賦予的職能性權利。其中也涵蓋不同的教育產權主體基於對特定客體的權利,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經濟關係。通常有教育教學、教育管理、資產管理、資本運作、領導與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學校與教職員工之間、教師與學生之間等的相互關係。
公共經濟學理論認為,產權源於稀缺性。沒有稀缺性就沒有產權。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係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社會經濟生活中財產關係,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活動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和一般的產權所包含的內容一樣,教育產權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教育主體對教育客體和主體能作為或不能作為的權力,二是該主體通過對該客體和主體採取這種行為能夠獲得什麼樣的收益。教育產權也可稱之為教育權益。
建立在公共經濟基礎上的教育產權,是由於教育資源的稀缺性派生而來。對教育產權主體的各項權利和職能都是通過利益主體(投資教育者和教職員工)來實現的。教育產權的利益主體既包括教育投資者,也包括教育產權的各種權利在分解條件下的承擔者,即教職員工。教育產權主體是多元的。教育產權是有限的,即產權的外部影響使得產權必須有一個界限。產權是被法律認可的行為關係,即產權主體要通過行使財產權力和職能的行為來實現自身的權力和利益。這種行為既體現產權主體的意志和相應的行為能力,同時也是產權主體獲得利益的根據和保障。現代教育產權主要由教育資產產權和教育資本產權兩個方面構成。教育資產產權包括用於教育教學的房屋、土地、設施和物品等;教育資本產權包括教育經費、政策、制度、知識、品牌、服務、師資、生源等。教育產權在具有一般產權的法律特徵的同時,表現形式上與一般產權又有明顯的區別,具有既包括原始產權(資產)、法人產權(經營管理)和股權產權(合作制教育投資)的同時,還包括資本產權,即以上所說的教育經費、政策、制度、知識、品牌、服務、師資、生源等;既包括物的產權,也包括人(人力資本)的產權;既有有形產權,也有無形(知識)產權。
任何產權都是一定價值的體現,教育產權也不例外。產權制度的發展一再證明,資產(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的產權關係一旦得到確認,便毫無疑問地產生了價值。當教育成為人類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本生產方式後,由教育資源的稀缺性派生出來的產權關係便客觀地體現著它的市場價值。教育產權是產權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一個純市場經濟的概念,不應包括公共政策、教育理念等非市場因素。在界定教育產權價值的時候,應儘量排除“公益”、“平等”、“差異”等人為的和政策的因素干擾。只有走向市場,教育產權才能體現其客觀的公正的價值,才能有效發揮市場配置教育資源的作用。
現代教育產權具有完整性、授予性、多重性、特定性、地域性、階段性、流動性和轉移性等多種特徵。其中完整性是教育產權合法的外部特徵的健全肌體。教育產權的完整性是指教育產權不僅是一種物權(資產權和資本權),還必須同時具備法人權(教育主體資格),即辦學許可,二者缺一不可,僅有物的產權,不是完整的教育產權,不具有教育產權資格。授予性是指教育產權必須由國家、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教育法律規定授予,並受到國家強制力保護。在我國,教育產權的授予性主要反映在這樣兩個方面:一類是直接授予,由國家及其各級政府投資,根據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置辦符合辦學條件的資產設施,組織專業教學管理隊伍(人員),制定相應政策,組成一個完整的教育主體,授予該主體相應的辦學資格和教育許可權,屬於完全授予;這類授予主要是指國家以及各級政府所擁有的各類公辦學校。另一類是間接授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社會力量投資舉辦的(包括合資合作舉辦的)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經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授予教育主體資格(辦學許可),確認其教育產權,屬於有限授予;另一種是經由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各類公辦學校租賃房屋、設施,聘用臨時人員等構成的教育主體或主體部分,屬於不完全授予或臨時授予。多重性是指教育產權既有相關人身權(如教職工和學生)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既有有形產權(如資產、資本和人),又有無形產權(如品牌、知識和專利)。教育產權以物為客體時是顯形的,以人為客體時是隱形的;以物為客體時是固定的,以人為客體時是流動的。人是教育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領域產權概念不同的是:在人與物的關係上,教育產權的構成具有雙重含義,人是教育產權構成的基本前提,失去了人和對人的教育服務,就意味著失去了教育產權的主體資格和法律意義。特定性是指教育產權只屬於具有教育主體資格的學校(培訓機構),除此之外,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要受到排斥或者保護限制。地域性是指受教育政策、教育環境和主體資格等因素影響,教育產權只在某一法律確定和保護的地域內具有效力。嚴格的法理意義上的教育產權不具有跨區域性和區域分割性。階段性是指該教育產權在特定的教育階段內,對特定的產權主客體、教育對象具有效力。在特定階段失去教育主客體資格,如學校被撤併或破產、學生畢業,學員結業等。流動性和轉移性是指由於時空變化造成的教育產權關係的不確定性。比如,專用於教育教學的房產、地產和設施,改變了用途;教師轉行,學生畢業或轉學等。
教育產權領域,只要具備了教育產權的完整性特徵,物的產權比較容易理解和界定,對人(教職員工)的產權理解和界定起來有一定的難度。由於教育屬於人力資本勞動,教育產權直接涉及到與人力資本相關的產權問題。長期以來,在我國的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對人力資本的產權問題存在著許多紛爭,比如,人力資本有沒有產權資格?符合不符合“誰投資、誰收益”的市場規則?在所有權與其派生的其他權利相分離的情況下,如何處理人力資本產權等等。
教育產權,除物的產權價值外,最為本質的體現是由人力資本(勞動力——教職員工)構成的產權價值部分。早期的產權理論認為,勞動力產權可以由習慣或法律比較明確地界定為屬於其本人或家庭所有,這種方法很少由此引發爭議[1]。在具備了教育有關物的產權框架的基礎上,教育產權價值的實現,完全取決於人力資本(教職員工)。
教職員工(人力資本,下同)產權在教育產權中占有相當重要的位置。但這種產權價值的實現卻又是一個相當模糊的現實。這是由於:首先,教職員工是教育行為主體(學校,下同)產權的組成部分,教育實踐中的客觀情況是教職員工產權必須與教育行為主體產權相結合,才能實現其價值效能。教職員工是人力資本產權承載者,但不是教育產權主體決策者,不具有制度制定權和教育決策權;但事實上教職員工(不包括臨時僱傭人員)本身又是人力資本投資者。教職員工效能的發揮需要學校為他們提供就業崗位,創造教學環境和條件。很明顯,教職員工的價值實現必然受到學校利益的影響。其次,教職員工效能發揮程度的不確定性。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員工隊伍,其能量的發揮,是通過學校的制度安排(教學課程內容、課時、質量等)來完成的,教職員工效能是否有效發揮,會直接影響他們勞動價值實現的程度。所以說,教職員工的勞動價值取決於他們效能的發揮程度。再次,在一般的教育工作崗位上,教職員工的勞動價值是一種模糊價值。一方面,由於教育收支的不確定性,很難準確確定教職員工實現勞動價值的大小;另方面,教職員工收益分配通常不是按照學校的收益比例分成。教職員工作為教育產權的有機構成部分,主要是根據契約(契約、協定和聘書等)的規定而形成的責任和權利,是一種人力資本的價值實現形式。與物的產權不同,教育對於人(教職員工)的產權,具有個體性、連帶性和自發性的特點,符合人力資本產權的一般特徵,即:人力資本天然歸屬個人;人力資本的產權權利一旦受損,其資產可以立刻貶值或蕩然無存;人力資本總是自發地尋求實現自我的市場[2]。
教育產權的公有或私有只是一種價值表現形式。在合法的競爭條件下,教育產權並不體現公有或私有的性質和分配關係,而是市場配置教育資源的一種權利歸屬。教育產權的激勵作用也明顯地表現在教育產權主體可以運用產權來謀求自身利益。因此有人擔心教育產權的界定和行使會使教育成為一項牟利的行業,擔心教育產權多元化在使教育效率提高的同時會有礙於教育公平的實現[3]。這個問題已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得到了解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利於維護公有財產權,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有利於保護私有財產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增強企業和公眾創業創新的動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礎和市場秩序。這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基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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