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原則

教育改造原則,是指監獄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活動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我國《監獄法》第61條規定了教育改造罪犯的三項原則,即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教育部門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 監獄應當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由勞動部門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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