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憑證是教育當局發給適當年齡學生家長的一種有貨幣價值的憑證。家長用憑證支付全部或部分學費,學校則持憑證向教育當局或其他政府認可的機構兌現(憑證不能移作它用)。美國學者米爾頓·弗里德曼於 20 世紀 60 年代初提出的一項建議。適用範圍很廣,有許多變通方法:可適用於全部中國小,也可只適用於最低離校年齡以上的學生;學校可全部由私人經辦,或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並存,大致按成本收費,用憑證支付;可只適用於直接費用開支,也可適用於部分間接開支;可使其名義金額小些,也可使其大些,甚至可將其中一部分退還給家長用以支付全部或部分機會成本;若家長希望把子女送到成本費用高的學校,可由家長補上憑證金額不足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