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憑證

教育憑證是教育當局發給適當年齡學生家長的一種有貨幣價值的憑證。家長用憑證支付全部或部分學費,學校則持憑證向教育當局或其他政府認可的機構兌現(憑證不能移作它用)。美國學者米爾頓·弗里德曼於 20 世紀 60 年代初提出的一項建議。適用範圍很廣,有許多變通方法:可適用於全部中國小,也可只適用於最低離校年齡以上的學生;學校可全部由私人經辦,或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並存,大致按成本收費,用憑證支付;可只適用於直接費用開支,也可適用於部分間接開支;可使其名義金額小些,也可使其大些,甚至可將其中一部分退還給家長用以支付全部或部分機會成本;若家長希望把子女送到成本費用高的學校,可由家長補上憑證金額不足之數。

憑證的發放可按家庭經濟能力分成若干等,家長收入越多,憑證名義價值相應越小。主要目的是將競爭機制引入學校:學校辦得越好,招收到的學生越多,可為學校帶進更多的經費;學校辦得不好,招收的學生少,獲得的經費便會減少。學校之間的競爭將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這一建議在美國及許多西方國家引起強烈反響,但至今仍未有一個國家真正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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