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年功加俸

教師年功加俸是指對連續從事教育工作達一定年限而確有勞績的教師增加薪俸。1942年,中國抗日根據地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布的《國小教員服務暫行條例》規定,國小教師從抗戰始,連續任職滿五年,第六年起增加原薪的 1/10,以後連續滿兩年,即照實薪增1/10,至20年時不再增。歐洲一些國家,創立師範教育制度不久,即實行此制度。如,1888 年,義大利規定國小教員的年功加俸為原俸的1/10;奧地利規定國小教師自1級至10級工資之間有年功加俸6次;1897年,德國規定就職公立學校教員自第七年開始,每3年增加工資一次;比利時規定每4年加俸一次。

20 世紀初,法國規定,國小教師每服務 5 年,加俸一次;日本規定國小教員工作 5 年以上享有年功加俸;英國規定,每一個完成全年工作量的合格教師,均可享受一年一次的“遞增工資”。 1966 年 10 月 5 日,國際專門會議通過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第 122 條提出:“對屬於同一級別的教師,應實行通過定期,最好是每年一次,給予年功加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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