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享有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德和學業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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