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員檢定製度是指中國國民政府時期不具備師範院校學歷的中國小教員任職資格檢定製度。教育部1916年4月頒行《檢定國小教員規程》,1917年1月頒行《施行檢定國小教員辦法》,1934年5月頒布《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暫行規程》,1946年11月公布《國民學校教員檢定辦法》,均規定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兩種。
前者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其畢業或修業證書、服務證明、本人履歷、志願書及教育著作等;後者除審查其各項證件、教學經驗及專門著述外,還對其任教專業科目及教材教學法進行筆試及技能試驗。合格者由主管行政機關給予檢定合格證書,其有效期,國小 4 年,中學及師範學校 6 年。此制雖經頒布,但大多未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