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令

國小校令,①民國初年關於國小教育的第一個通令。1912 年 9 月教育部頒布施行。含總綱、設定、教科及編制、設備、就學、職員、經費及學費、掌管及監督、附則等 9 章,共 47 條。規定“國小校教育以留意兒童身心之發育,培養國民道德之基礎,並授以生活必需之知識技能為宗旨”。國小校分初等、高等兩種,另附設補習科。初等國小一般由城鎮鄉設立,修業年限 4 年;高等國小一般由縣設立,修業年限 3 年。初等國小課程為修身、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縫紉課。高等國小課程為修身、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農業課,女子加縫紉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小校令
  • 頒布施行日期:1912 年 9 月
國小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學校園等設備。兒童滿 6周歲至 14周歲為學齡期,凡達學齡者,皆得入初等國小;高等國小招收初小畢業生及有相當程度者。國小校所用教科圖書,由省圖書審查會擇定之。國小校之休業日,除星期日外,每年不得超過 90天。國小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副教員 3種,由得許可狀者擔任。國小教員受許可狀者必需在師範學校或教育總長指定之學校畢業,或經國小教員檢定委員會檢定合格者。國小校校長,以本科正教員兼任之。初等國小經費由城鎮鄉或學校聯合承擔,縣立高等國小經費由縣支給。初等國小校不徵收學費,其補習科及高等國小校不在此限。②日本明治時期第一個規定國小校各項制度的單行法令。 1886年頒布。為《學校令》之一。共 16條。主要內容:國小校分為尋常國小、高等國小兩個階段;在設定尋常國小有困難的地區,可用簡易的形式設定國小簡易科;各種國小校均以公立為原則;6歲~14歲的學齡兒童接受四年制尋常國小(或三年制國小簡易科)的普通教育是父母或保護人的義務;尋常國小實施義務教育制,但學校的經費來源基本是學生家長交納的學費及捐贈款,不足部分由區町村經費中撥給作為補助;國小校的課程由文部省規定;教科書開始實行檢定製度。國小簡易科是一種簡易形式的初等國小教育機構,可代替尋常國小。其中包括明治初期設立的村落國小、貧民國小及巡迴教學等,修業年限在 3年以內,授業科目為讀書、作文、習字、算術4科,其經費完全由區町村撥給,除極少數地方外,不徵收學費。這一法令為確立日本近代國小校制度打下基礎。1890年為新修改的《國小校令》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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