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教則及課程表是民國初年教育部根據《國小校令》頒布的關於國小課程教授的檔案。1912 年 11 月頒布。教則共 18 條。首述國小各科教授的共同要求:注意指示與國民道德相關之事項,教授生活必需之知識技能,注意適合兒童身心發展程度,注意男女生差異,目的方法須正確,各科應相互聯絡。
次述修身、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農業、縫紉、體操、商業、英文等科目的講授要旨、內容、次序、方法、教科書等。強調“教授各科時,常宜指示本國固有之特色,啟發兒童之愛國心、自覺心,並引起其審美觀念”。課程表分初小、高小兩表,規定各學科每學年的教學內容綱要及每周教授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