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義務

救助義務是指在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的船長收到船舶、飛機、救生艇、救生筏等的遇險求救信號或發現有人遭遇生命危險時,在不嚴重危及自身(船舶和船上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應全速前往,盡力救助遇難人員的義務。該項義務既是人道主義義務,也是法定義務。船長如果不履行救助義務,會受到輿論譴責乃至承受法律後果。

救助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①接到遇難船已要求他船救助的通知。②接到不再需要救助的通知。如果船長因故不能前往救助,或因情況特殊認為前往救助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必須將未能前往救助遇難人員的理由載人航海日誌,並承擔有關方面可能要求船長承擔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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