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是 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民安。本書講述了在侵權法上,作為過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注意義務可以分為兩種,即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

基本介紹

  • 書名: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
  • 作者張民安
  • ISBN:9787511803405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
  • 裝幀:偶作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在侵權法上,作為過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注意義務可以分為兩種,即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所謂作為義務,是指行為人要採取某種積極的措施來保護他人,防止他人人身或者財產遭受某種危險的損害。所謂不作為義務,是指行為人不應當採取某種積極的行為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

作者簡介

張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黃岡市人。1987年畢業於湖北黃岡師範學院英語系,之後在湖北黃岡從事高中英語教學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學法學院,師從李忠芳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碩士學位,1994年7月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9月考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梁慧星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博士學位,2002年7月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外法學》、《法學評論》、《現代法學》》、《當代法學》、《民商法論叢》、《商事法論集》、《民商法學家》以及《侵權法報告》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90多篇。先後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以及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專著《現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現代化》、《商法總則制度研究》和《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主編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學家》、《侵權法報告》和《21世紀民商法文叢》;主編《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2)》以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民商法系列教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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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編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總論
第一章 作為義務在侵權法上的地位3
一、侵權法上作為義務的主要表現形式3
二、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一般原則14
三、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原則的歷史19
四、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例外24
五、契約規定的作為義務32
六、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35
七、非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42
第二編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
第二章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一)53
一、侵權法上保護義務的歷史53
二、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56
三、行為人違反保護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範圍64
四、第三人身份明確時行為人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68
五、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或者限制70
第三章 侵權法上的保護義務(二)74
一、出租人承擔的保護義務74
二、公共服務者承擔的保護義務80
三、僱主承擔的保護義務94
四、體育比賽組織者承擔的保護義務96
五、主人承擔的保護義務98
六、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保護義務101
第三編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
第四章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一)105
一、問題的提出105
二、物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性質106
三、物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114
四、占有權人的具體確定120
第五章 侵權法上的控制義務(二)125
一、普通法上的身份區分原則的確立125
二、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應邀來訪者128
三、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被許可進入者136
四、普通法上三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侵入者141
五、普通法上三分法身份區分原則的廢除與維持:147
六、二分法的身份區分原則在我國侵權法上的確立160
第四編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
第六章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一)
——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和責任構成175
一、一般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175
二、特殊救助義務的立法模式。187
三、我國法律應當採取的立法模式200
四、行為人違反救助義務承擔侵權責任的條件208
第七章 侵權法上的救助義務(二)——救助義務產生的原因220
一、因為特殊關係產生的救助義務220
二、因為行為人的過錯或者無辜行為產生的救助義務234
三、因為職責的自願承擔而產生的救助義務239
四、因為契約產生的救助義務245
五、因為對第三人提供救助的拒絕而產生的侵權責任248
六、基於制定法的強制性規定產生的救助義務249
第五編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
第八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一)——不動產權人承擔的警告義務257
一、不動產權人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總論257
二、不動產權人對危險地面、台階、樓梯和通道承擔的警告義務273
三、危險體育休閒活動經營者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288
四、不動產權人對危險水體承擔的警告義務296
五、鐵路公司對往來道口的行人或者車輛承擔的警告義務312
六、施工方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33l
第九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二)——生產商對其產品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342
一、生產商就產品危險承擔的警告義務342
二、生產商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範圍:售前警告義務和售後警告義務349
三、生產商違反危險警告義務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364
四、生產商侵權責任的抗辯377
第十章 侵權法上的警告義務(三)——性病或者愛滋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385
一、性病患者和愛滋病患者承擔侵權責任385
二、性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385
三、愛滋病患者承擔的警告義務399
第六編 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
第十一章 侵權法上的檢查義務409
一、樹木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權人對樹木、林木或者其他植物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409
二、市政當局、公路管理者對人行道和公路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420
三、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建築設施和擱置物、懸掛物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436
四、城市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444
五、電梯使用者或者養護者對電梯承擔的危險檢查義務447
第七編 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
第十二章 中國小校承擔的作為義務455
一、導論455
二、中國小校和中國小教師在侵權法上的地位457
三、中國小校或者中國小教師承擔的過失侵權責任469
四、中國小校或者中國小教師承擔的各種作為義務477
五、中國小校或者中國小教師承擔作為義務的理論根據492
六、中國小校或者中國小教師承擔的侵權責任507
七、中國小校或者中國小教師的免責事由525
第十三章 大學承擔的作為義務533
一、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歷史533
二、大學承擔的主要作為義務.538
三、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理論根據550
四、大學承擔作為義務的淵源559
五、大學就其危險物件或者環境引起的損害承擔的侵權責任568
六、大學就其教師實施性騷擾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571
七、大學因為沒有控制好身份確定的人的行為而承擔的侵權責任576
第八編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
第十四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一)581
一、專業人士侵權責任的特殊性581
二、專業人士過失的判斷標準589
三、專業人士對其委託人承擔的侵權責任596
四、專業人士對委託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的侵權責任607
五、專業人士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611
第十五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二)620
一、律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620
二、會計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641
三、建築師或者工程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656
四、評估師就其違反作為義務的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673
第十六章 專業人士承擔的作為義務(三)——醫師承擔的作為義務694
一、醫師承擔的侵權責任性質694
二、醫師違反作為義務的過失行為707
三、醫師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承擔的作為義務731
四、精神病醫師對精神病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的作為義務735
五、傳染病醫師對傳染病人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的作為義務751
六、醫師就愛滋病或HIV病毒承擔的警告義務756
七、醫師就遺傳基因疾病承擔的作為義務759
後記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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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行為人承擔某些作為義務,諸如監護人承擔的作為義務、建築物或者建築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權人對危險建築物或者建築設施承擔的作為義務、地面施工者對其施工危險承擔的作為義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行為人承擔的某些作為義務,如幼稚園或者學校承擔的作為義務、精神病醫院承擔的作為義務、僱主對雇員承擔的作為義務等。問題在於,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幾種典型作為義務之外,行為人是否還要承擔其他形式的作為義務和侵權責任?如果需要承擔,他們在哪些情況下要承擔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和侵權責任?對於這樣的問題,除了筆者作出說明之外,我國學說很少對這樣的問題作出說明。早在1999年的時候,筆者在撰寫博士論文“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的時候就開始接觸到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問題,並且在所出版的《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一書中對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和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過錯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討論,介紹了侵權法上的不作為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和該種原則的例外,對因為特殊關係產生的作為義務、因為責任的自願承擔產生的作為義務、一般性民事救助義務等問題作出了說明。在2002年,作者在《法制與社會發展》(第5期)上發表了“論不作為過錯的侵權責任”一文,對作為義務和不作為過錯在侵權法上的地位進行了研究,認為我國侵權法應當採取英美法系國家有關作為義務方面的規則,不承認一般意義上的作為義務,僅僅承認特殊情況下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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