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概念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
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
客體是國家的
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每個公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它是一項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都會給國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每個公民必須堅決同一切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作鬥爭。
該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
(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
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於國家秘密。其具體的保密範圍、保密程度,則由各機關、各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及該法第九條規定具體劃定。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200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各個有關的國家機關,依據國家保密法所規定的保密範圍、保密制度和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作的具體保密規定,都是國家保密法的具體實施規定,違反了這些具體實施規定的,必然違反保密法規,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都認為屬於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行為。
所謂泄露,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讓不應該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泄露,也可以是書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實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寫、影印、拍攝、複製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響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敵人或他他人以盜竊、偵察、破譯、遙測等方式獲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沒有違反保密法規定,不屬於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不能據此而追究主管、經管該項秘密的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泄密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行為等;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一般為
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該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但性質上不屬於
瀆職罪。
主觀要件
該罪在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過失不能構成該罪。其犯罪動機則是多種多樣,如為了顯示自己訊息靈通而加以炫耀;為了貪圖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貪戀女色或礙於情面而泄露;被威脅利誘而提供等。
刑法條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司法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於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泄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泄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泄露的次數、時間、後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泄露後的前後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泄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泄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後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其第37條規定,泄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泄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規定,只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區分該罪與非罪行為的關鍵是看泄密的情節是否嚴重。如果泄密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可以行政處分,但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於
瀆職罪的範疇;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於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範疇。
(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後者的對象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徵是泄露國家秘密;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後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後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專用權,同類客體是智慧財產權。
(二)侵犯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即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代表著國家利益;而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商業秘密,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它代表權利人的經濟利益。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使不應該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知悉了該項國家秘密的行為,其行為特徵是泄露;而後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則比較複雜,不完全是泄露或披露,根據刑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此外,明知或應知上述所列行為,仍然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也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四)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而後者的主體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五)主觀表現不同。前者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後者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披露屬於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則屬於法條競合,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以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
兩者之間除了在侵犯的客體、犯罪主體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觀方面有些不同外,區別的關鍵是具體實施的行為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將知悉的國家秘密向不應知悉的人泄露的行為,是由內向外的行為動向;後者是行為人通過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是從外向內的行為動向。如果一個人出於泄露國家秘密的罪過心理,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實施泄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成立吸收犯,從一重罪處斷。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僅限于軍人。
(二)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
客體是國家的
保密制度,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
(三)客觀表現不同。後者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幅度。而後者在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軍人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非軍人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屬於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六、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實行數罪併罰
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由於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於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和決定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委託其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遵守本法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00.12.28)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通過網際網路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司法解釋
根據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1.17 法釋〔2000 4號)
第六條 通過網際網路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傳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網際網路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秘密,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通過口頭、書面或者網路等方式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相關說明
一、所謂“泄露”國家秘密,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泄露給不應當知道的人。何謂“情節嚴重”。
二、本罪主體,本為特定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第二款作了擴大解釋,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作為犯罪主體,但應“酌情處罰”,一般理解為應比照從輕。主觀上為故意。
三、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為第一百八十六條“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罪”。新《刑法》對量刑作了較大改動。
四、在處理泄露國家秘密罪案件時,要注意區分其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的界限。後者原規定於《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八刑法》修訂時將其定性為間諜行為,應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間諜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