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因素
影響政府審計成本的主要因素包括: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複雜性。審計項目的重要性一般反映出該項目的重要程度,一般來講審計項目的重要性越強,審計過程中所投入的資金、人力、時間等資源就越多,這些因素的增加勢必會帶來審計成本的提高。同樣,審計項目的複雜性也會對審計成本產生重要影響,對於一些較為複雜或有較強變化性的審計項目,即使制定了預算,隨著項目審計的推進也難免會造成預算的追加或減少,從而影響審計成本;審計項目的規模與風險。審計項目的規模大小決定了審計工作量的多少,而審計工作量的多少又直接決定了審計中耗費的資金量,進而決定了審計成本的多少。同樣審計風險也是決定審計成本的重要因素,風險大的項目要制定更加詳細的審計計畫,採取更加嚴格的審計程式,這勢必會增加投入該項目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等資源,進而提高審計成本;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審計計畫制定的科學性,審計程式執行的有效性,從而決定了審計效率的高低。有一支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審計隊伍是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關鍵。審計工作的效率提高了,審計成本自然就會降低;審計的方法和技術。審計技術的先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審計效率的高低。隨著知識經濟時代和信息社會的到來,審計技術不斷進步,新的審計方法也相繼出現,審計人員只有不斷學習和研究新的審計技術方法,才能在審計過程中降低審計成本。
控制原則
(一)規劃性和整體性原則
在進行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的過程中要有整體規劃性的意識,既要考慮到審計成本管理與一般意義上的成本管理的共性,又要突出審計成本管理的個性特徵。在制定審計計畫時,既要突出重點,在重點項目上安排較多的成本預算,又要注意一般項目和常規項目的預算安排;既有審計工作量的科學測算,又要留有一定的餘地,以便將一部分資金和時間用於臨時性項目。只有通過這樣的整體規劃才能合理的配置資源進而起到節約成本的作用。如從審計機關的組織結構上要體現規劃性和整體性原則,打破以往分派審計任務的格局實行審計項目組,根據具體審計項目的需要抽調能勝任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這樣可以避免審計工作分配不合理的問題,解決審計資源浪費的問題,節約審計成本。在具體執行審計工作時,各審計項目組要從整體發展要求出發去分析和設計審計程式,避免重複交叉,應將審計程式作為一個系統,將各種程式的重複、交叉與矛盾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重要性原則
我國政府審計的對象眾多,如果沒有選擇的進行審計,審計人員的工作量就太大會疲於應付,既浪費了審計資源,實際的效果也不好。因此,在確定年度審計計畫時,要堅持突出重點的方針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審計理念。審計機關應該以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巨觀調控政策,國家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的目標以及當地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為依據,將國家的重大投資項目、
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審計重點對象確定之後,在執行審計的時候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則,即重點審計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重點審計有權支配公共財政資金的主管領導做出的決策是否有利於國家利益和經濟發展的情況。這樣可以達到合理使用和節約審計資源的目的。
(三)節約性原則
我國經濟效益審計工作的開展體現了我國政府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目標。審計工作要促進政府各部門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在使用公共資金時要講究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建設節約型社會提供保障。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在開展工作時也要遵循節約的原則,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項目安排要儘可能就地就近。長期以來,為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審計署對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的審計項目安排,多採用異地交叉方式。異地交叉審計往往增加了審計外勤費用,而且由於被審計單位對審計人員來講都是全新的部門,有很多不熟悉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去了解,客觀上也增加了審計成本。所以。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應儘可能安排就地就近審計。 (四)重質量及創新性原則
加強審計成本管理和控制必須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只能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講成本控制,而不能只講成本控制不講審計質量。否則審計成本雖然得到了控制,審計質量卻下降了,其審計風險將不堪構想。如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了趕時間趕進度,致使取證不足、定性不準,而作出了與事實不符合的結論,就會影響對於部的正確使用,甚至會造成嚴重後果。同時在進行審計成本管理時必須堅持創新性原則,做到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積極引進先進的管理理念和先進的技術方法,解決當前越來越重的審計任務與審計資源相對有限的矛盾,實現審計資源有限條件下審計產出的最大化。
全息思考
所謂政府審計成本全息思考,就是全面反映和剖析審計成本的所有信息,運用聯繫的觀點、發展的眼光、細節的思維,多維度開展研究分析,謀求審計成本科學管理。一是強調系統性。運用全面、聯繫的觀點,把審計成本研究置於整個經濟社會發展巨觀背景之中,將整個審計過程,整個審計機關納入成本管理的範圍,不能孤立、局部地進行成本研究和管理。二是強調戰略性。運用動態和發展眼光,不把成本視為一成不變的模型,而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階段、不同動因的具體情況採用動態成本策略。不片面講求節約,而從最終效益入手進行成本控制。三是強調層級性。運用鏈條和細節的思維,將成本管理控制與審計整個價值鏈聯繫起來,與審計機關人流、物流、信息流結合起來,明確成本管理環節之間的聯繫,關注成本管理的每個細節,提高創造價值、降低成本的可能性。
一、充分運用當代經濟學原理,多維度研究分析政府審計成本,為政府審計成本戰略抉擇提供科學依據和理論佐證。
理論是實踐的先導。恰當理解和認知關於政府審計成本的基礎性原理,對於更好地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分析審計成本是不可或缺的環節。
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按照美國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的理解,人類一切行為其實都蘊含著效用最大化的經濟性動機,都擁有儘量小的成本換取儘量大的收益要求。審計在提供公共物品、滿足不同偏好,實現行政目標的行為過程中,無論是行政組織構築、人力資源重組、物力資源占有,還是審計法定職能的履行等方面都有一個成本耗費問題。為此,審計應以成本效益觀念作為支配思想,從“投入”與“產出”的對比分析來看待“投入(成本)”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實準確計量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管理成本和決策成本,以儘可能少的成本付出,創造儘可能多的使用價值。
多動因理論。成本作為價值創造過程中的一種代價,是多重動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成本動因或多或少能夠置於控制之下,控制成本不是控制成本本身,而是控制引起成本發生和變化的原因。識別和分析成本動因有助於認識成本形成和變化的原因,為強化成本管理提供了有效途徑。庫珀和卡普蘭於1987年第一次提出了“成本動因”(cost driver,成本驅動因子)的理論,認為成本在本質上是一種函式,是各種獨立或互動作用著的因素(自變數)合力驅動的結果。從這一觀點出發,應從審計所處的社會環境和審計自身等方面認真分析審計成本動因,綜合分析和協調處理影響審計成本的各類因素,尋找成本控制途徑。
BPR的基本思想。BPR即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業務過程重構之意,是生產運作系統設計的新思想和新方法。其基本思想是過程導向,主張對業務流程進行根本再思考和激烈再設計,打破傳統的思維方式,突破部門間的界限,將分散的在各功能部門的任務整合成過程流。強調組織應以業務流程而不再是以職能部門為中心,以實現績效的巨大提高。審計部門運用BPR的基本思想,改良審計體制帶來的詬病和破解工作實踐中的難題不失為一種上策。
泰羅科學管理原理。科學管理之父——泰羅認為科學管理的根本目的是謀求最高勞動生產率,最高的工作效率是僱主和雇員達到共同富裕的基礎,要達到最高的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用科學化的、標準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經驗管理。泰羅認為最佳的管理方法是任務管理法,也被稱為“積極性加刺激性”的管理。並提出了實施科學管理的核心問題——精神革命,即對於僱主而言追求事業的發展,對於雇員而言充分發揮個人潛質,滿足自我實現的需要。泰羅的科學管理理論,適用於人類的各種活動,從最簡單的個人行為到企業和行政管理。當前,對於相對比較清廉的審計部門而言,大力推行科學管理,充分激活幹部潛力對於控制審計成本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基於經濟社會發展態勢而言,我國政府審計與其作為政府序列的監督身份相比較總成本偏低,但個體成本虛高的現象也不無存在。
1、在我國經濟社會處於戰略轉型期,政府審計成本總量不相匹配,審計能力和工作效率難以有效提升。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經濟躍至世界第四,平均增速 9.7%,經濟社會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快速增長的同時,我國經濟生活中還存在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去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嚴峻的形勢,目前處於戰略轉型期。為了擴大內需、提振經濟,中央密集出台了“國十條”、“金融九條”等一系列宏調政策措施。審計作為經濟社會的免疫系統,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促進政策措施落實是法定義務。政府審計成本投入總量必須與審計在整個社會經濟權責結構中的地位相匹配,否則,過低的審計成本總量必定是以犧牲審計能力和工作效率為代價。
2、從我國政府體系構造上來分析,政府審計成本尚不能完全保障法律法規賦予審計監督職能的發揮,審計職能被虛置。國內外專家認為,政府體系構造應包括決策、執行、監督三個系統。從審計對象來看,政府機構五級設定,規模大,部門多,全國審計機關僅有8萬多人,而面對的審計對象卻有百萬個之多。據資料載,中央一級預算單位有100多個,每年審計覆蓋面為50%左右,二三級單位和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審計覆蓋面則更小,甚至有的從未審計。從審計總量看,2007年財政總收入為51304.03億元,增幅達32.4%,且近幾年財政支出年均增長16.7%。此外,還要開展企業、政府投資、經濟責任和績效審計等。而現有的政府審計成本投入難以保障審計法定職能的發揮,審計真空必然存在,審計職能在一定範圍和時段被虛置。
3、社會對審計需求旺盛與政府審計供給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明顯有悖於市場供需規律。供需理論認為,審計發展的關鍵是審計供給與社會需求關係的協調平衡。審計是一種提供特殊公共服務的活動,其最終“產品”是廣義上的審計信息。政府、人大、社會公眾以及投資者、債權人等審計信息使用者,從各自對審計信息的價值取向提出審計需求。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黨委、政府和人大,以及社會公眾對審計的需求和期望也越來越高,期待審計在政府績效、行政問責、國家安全、環境保護等新領域發揮作用。而目前我國80%地市縣區審計機關經費不足,人員編制過少,審計手段落後,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審計有效供給能力偏低,明顯有悖於市場經濟規律。
4、政府審計有效產出不足反襯了審計成本虛高,同時個體成本偏高的現象也不容忽視。衡量審計成本的高低不單是以審計成本的總體發生額為標準,還要與其相應的有效產出相比較。目前,審計有效產出不足,造成了審計成本虛高的假象。一方面,審計產品數量不多,質量不高,很多單位部門沒有審計,很多深層次問題沒有發現,審計整改乏力,審計的廣度、深度、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產品深加工不夠,附加值不高,缺乏對現有的產品進行綜合利用。同時,審計產品沒有迎合市場需求,服務對象單一,服務層次較低,很多價值沒有體現。此外,少數審計機關行政成本和個別項目成本偏高的現象也大量存在。
三、無論是理論預期還是時代背景都一再表明,我國政府審計應全面開展審計成本籌劃,持續有序提升審計能力,積極謀求有效控制成本和審計功效最大化的動態平衡。
(一)以社會需求為目標,擴編增效,保障供給。
需求促生供給,供給必須保障。我國立法機構、黨政機構及社會公眾等對審計的需求,是政府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原動力。特別是目前改革步入“深水區”,靈活審慎的巨觀調控政策付諸實施,和諧社會的構建,審計需求表現出了一種不可遏制的勢頭。政府審計必須遵循市場供需定律,全面提高審計供給能力,確保有效地提供產品服務。一是確立以滿足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審計供給工作思路。要以滿足社會需求作為唯一的和最高的目標,充分認識社會需求是審計生存的基礎,以積極的姿態最大限度地、及時地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否則,繼續生存面臨困境,將被經濟社會淘汰出局。二是開放審計產品供給市場。制定審計項目計畫要充分徵求黨委、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根據需求組織生產,有效供給,否則產品就沒有市場,沒有價值。三是適度擴編。隨著經濟總量擴張、社會發展,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將更加尖銳,因此要適度擴編。2008年,國務院出台各部門“三定”方案時,唯一沒有減少編制反而給審計署增加編制300個。各級政府都應適度增加審計編制。同時,審計機關要以繼續教育和培訓為平台,加速審計幹部隊伍知識更新、結構最佳化、素質提升,全面提高審計能力。四是加強審計經費保障。審計經費要全額納入規範部門預算,積極改善審計工作環境。並且,條件好的地方,還要制定經費獎勵政策,充分調動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供給能力。
(二)以流程重組為核心,科學管理,全面控制。
審計產品服務是通過具體的審計業務流程完成的,所以高效率、低成本的審計必須要一個高效的審計業務流程的配合。受審計資源的限制,審計機關要有效控制成本,必須科學整合資源,設計最恰當的業務流程,並對整個流程的各個環節實施有效控制。一是要再造業務流程。打破傳統思想,重構整合審計管理流程、業務流程、價值流程、人事流程、信息流程,建立起運轉有序、信息通暢、靈活高效、反應迅速的工作體系,為成本最小化提供組織載體。具體講,可以進行四個層次的改造: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循環改造審計業務流程;實現審計人員分工專業化;合理設定內部機構,合併簡化附屬機構;整合與利用外部審計資源。二是要科學管理。標準化的概念來源於生產領域,逐漸滲透到執法領域。推行審計標準化管理,從成本定額、成本計量、審計作業、審計成果都制定科學、合理、可行的標準並制度化,逐步建立科學的審計成本核算數位化模型,促使審計各項管理工作達到合理化、規範化、高效化。三是要全程監控。實行事前控制,科學合理確定審計計畫和編制項目成本預算;以預算成本執行為依託,加強審計實施實時監控,高效地完成各項審計任務,提高審計質量;強化反饋控制,開展對比分析,與成本預算、控制標準相比較,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採取措施,以防止問題的再度發生。同時,要大力推行幹部自主管理,有效發揮幹部道德品格在成本控制中的積極作用。
(三)以成本否決為導向,擴大成果,附加價值。
成本總是相對於產出(成果)而言的,成本否決實質就是追求最大成果。於審計而言,審計機關不應片面追求成本最小化,而應追求審計成果數量和質量,功效與價值,合理分攤和轉嫁審計成本。按照規模經濟的思維,加大審計力度,產出更多成果的基礎上,不斷擴大和提升成果,實現審計結果循環使用,全方位增值審計成果,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一是要在決策管理上實現增值。建立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制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採納建議,整改問題,加強管理。加強對審計情況的綜合分析,向上級提供儘可能多的有價值的信息,使更多的審計情況進入領導的決策圈,在服務巨觀管理決策體現審計成果價值。二是在推進制度法規完善上實現增值。要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和著眼社會民主法制建設未來,善於從體制機制制度上發現和研究問題,利用審計掌握的資料對我國經濟進行制度層面和法制層面的分析和探索,推進制度建設和法制完善。三是在擴大社會外部效應上增值。加強審計宣傳,穩步推進審計公告制度,開放審計監督成果,放大審計成果外部效應,實現審計成果社會共享和利用的最大化。
控制中的問題
(一)政府審計部門對於成本控制的意識薄弱。政府審計部門作為我國政府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我國財政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監查,對其他部門進行監督審計。而對於審計部門自身的監督和審查工作則很少,對其自身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則缺少有效的評價標準。目前雖然審計署對審計成本控制有所加強,但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還沒有真正樹立起成本控制觀念,沒有把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用結合起來考慮,部分審計機關只注重一年完成了多少審計項目、收繳財政數量、罰款收入等指標,而不注重對自身效率的考察,導致制定計畫不講科學性,隨意變更審計計畫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政府審計資源的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總體上資金、人力和時間等審計資源的投入不足,但同時也存在對這些現有審計資源缺乏有效的整合利用。對審計項目的工作量和可用的有效審計資源沒有進行準確測算,具體落實到審計項目時由執行單位自行安排,基本上是“有則多配、無則少配”,尚無審計項目與審計資源消耗的參考標準。由於缺乏對資源與任務的總體把握和分配,使得對審計對象的監督缺位與重複監督的現象並存;由於任務與人員不匹配,形成了資源不足與資源閒置現象並存;由於審計力量調度不當、分布不均等情況,致使審計項目審得不透,既加大了審計風險,也使投入的大量審計成本未能發揮其效用,無法有效降低審計成本。
(三)政府審計計畫和程式的制定缺乏科學性。審計計畫是指導審計工作進行的綱領,也是設計審計程式的依據。而審計程式既是保證實現審計目標的手段,也是審計成本的直接決定因素。如果審計計畫的制定不科學、不合理,則會導致審計程式繁瑣;審計程式的執行重點不突出就會提高相應的審計成本,從而導致審計資源的嚴重浪費,增加不必要的審計程式,增大審計成本。我國的審計計畫還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很大程度還處在一種粗放管理狀態,相當多的審計機關實際上是有計畫無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缺乏科學的預見性,缺乏對客觀情況的科學分析判斷而導致審計計畫制定不科學、計畫執行效果差的情況屢見不鮮。經常是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審計成果不盡理想,甚至一無所獲。
(四)政府審計成果未能有效地利用。政府審計成果主要是指政府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按照執行審計決定所節約的成本、避免的損失和效益的提高或者揭發的重大違法案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所避免的社會損失。審計成果擴大就可以相對降低審計成本,而審計成果不理想則會相對加大審計成本。在當前審計工作中,擴大審計成果的挖掘不夠充分,措施不夠得力,應出的審計成果被埋沒的情況較為普遍。
(五)政府審計缺乏有效激勵措施。目前審計機關仍然採用傳統的薪酬制度,未能根據審計人員的績效進行相應的獎懲。由於審計人員缺乏激勵機制,對審計成本的節約或浪費得不到相應的獎懲,甚至得不到客觀的評價,因此,審計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在某種程度上未能充分發揮。從而導致目前以審計組為單位的審計項目成本控制基本上處於被動狀態,效果不盡理想。
(六)政府審計任務繁重和審計資源不足。20多年來我國審計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審計公開的力度逐步加大,透明度不斷增強,社會公眾對審計監督的期望也越來越高。新修訂的《審計法》又進一步擴大了政府審計的範圍和審計內容:將審計監督範圍中的“國家的事業組織”調整為“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將“國家建設項目”調整為“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新增了經濟責任審計和效益審計,並且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也擴大到“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政府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的擴大,無疑會增加政府審計的任務。
控制的對策
(一)加強審計成本控制的意識,改變審計人員的激勵措施
審計成本控制意識的提高是控制政府審計成本各種措施的前提,沒有審計成本控制意識的提高,其他一切措施皆是空談。這需要加強對政府審計機關人員的成本控制教育,讓其認識到控制成本的重要性。同時要逐步改變審計人員的薪酬評價標準,把成本的節約納入到薪酬評價體系中來,從而提高審計人員參與成本控制的積極性。審計機關要樹立審計成本意識,要做到審計成果以審計成本為前提和基礎,建立“審前調查有概算,正式進點有預算,審計過程有核算,項目結束有決算”的項目成本管理機制,強化審計項目成本控制。通過薪酬制度的改革激勵審計人員參與審計成本管理,促進以審計組為單位的“預算有約束、執行有標準、決算有考核”的成本管理體系的形成,建立長效控制機制。
(二)整合各種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整合審計資源的利用狀況直接決定著審計成本的高低,加強審計組織內部及外部相關資源的協同和聯動,促進現有審計力量與審計對象的最佳結合,也是審計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一是計畫安排要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將有限的資源用於重點領域。這就要求審計機關必須在現有資源的條件下認真選定審計重點,充分發揮審計資源效用。要將突出重點的思想貫穿於審前調查中,體現在審計方案上,反映在審計實施中,運用於分析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上。只有這樣,才能使“全面審計、突出重點”落實到位,從而提升審計成果水平。二是加強調查研究,全面深入把握被審計對象或事項的情況。對某些事關國民經濟全局的項目或資金,組織全行業、全系統或全國範圍內的分層次審計,是整合審計資源的重要手段。可在無需增加審計資源和力量的情況下,也能從更高層次上、更加深入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三是注重利用審計機關外部資源,既包括其它審計機關的資源,也包括法律法規所允許使用的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的資源,還包括聘請專家參與審計。
(三)改進審計手段與方法,提高審計隊伍的素質
大力引進、吸收、使用和推廣先進的審計思想與方法,積極探索信息化條件下新的審計方式和方法,提高審計機關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改進現有的審計技術方法,增加審計工作的技術含量,總結審計實踐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技術、技巧、經驗與方法等,以求在不增加或不大幅度增加人力、財、物的投入的情況下,較大幅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如採取抽查與詳查相結合,逐步由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基礎審計過渡,充分利用內部控制評估、風險評估、抽樣審計等一些先進的方法,將重要性水平的運用、分析性覆核的運用貫穿於整個審計實施過程。對一些非重要的項目,用分析性覆核程式代替詳細測試,強化項目成本控制。同時審計機關要定期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斷使其獲得現代管理、現代審計的新知識,也會增強審計能力和提高審計水平。
(四)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發揮審計資源效益
長期以來審計人員忽視對審計結果的利用和管理,使得很多有價值的審計信息被束之高閣,造成審計資源的浪費。在審計成果的挖掘利用方面,一是要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對所有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不宜對外披露的內容外,全部對社會公告,實現審計成果的社會共享和利用的最大化。二是建立審計結果跟蹤落實制度。審計不僅要查出問題,還要促進問題的解決落實。所以,加強審計成本控制,還要強化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做到查出一個問題,就及時處理解決一個問題。
(五)實行審計預算管理,加強成本動態控制
預算是成本控制的一種好方式,審計經費預算來源於每個具體項目成本費用的總和,每個具體項目的成本費用又是根據項目要達到預期目標所測算的工作量計算得出的。每個審計項目的成本控制要從立項開始,抓住主要矛盾,統籌作出安排。實行審計項目預算管理就是計畫編制部門以審計項目計畫為基礎,按照經費預算與審計任務相匹配的原則,測算審計成本、核定預算。在準確評估、判斷審計成本效益的基礎上,作出適當的審計項目選擇。在制定科學的審計預算基礎上,設立審計項目明細賬,分項目核算審計成本。
(六)嚴格審計質量管理,減少項目費用支出
首先要做好審前調查。一方面是摸清總體情況和業務流程,另一方面是初步把握住被審計項目存在的幾方面主要問題,掌握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只有進行了充分的審前調查,才能在正式審計時集中力量,直奔主題和重點,從而減少現場審計時間。其次要寫好審計方案。審計方案不僅要目標明確,還要指標詳盡,並儘可能地量化。要對現場取證、寫審計日記和工作底稿、中期匯報、業務會議、分析證據和底稿、報告初稿、報告徵求意見等工作所耗費的時間及各審計事項的最遲開始時間、最早結束時間等做出具體安排;在人員安排上,必須合理搭配有不同專長的各類人,明確完成任務需要什麼樣的人,各類人的具體人數;在經費的安排上,要編制審計外勤經費預算等。另外,還要加強現場審計管理。堅持推行審計日記制度、審計報告制度和審計責任制度。
(七)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科學編制審計計畫
必須堅持成本效益原則與全面履行職責原則相結合,科學安排審計項目計畫。在編制計畫時,應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為與不為的判斷標準就是成本效益原則。一是明確目標,突出重點。要密切審計行政與科研部門的關係,做到成果共享,使審計項目的制定更加突出熱點、重點。在計畫安排上,必須遵循“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要根據現有的審計力量,圍繞中心任務,本著輕重緩急的原則,有計畫地安排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的審計,加強統籌安排,而不是簡單地對被審計對象輪流排隊。二是要適度加大審計調查的比例,審計調查相對於全面審計來講,所解決的問題更突出,結果更深入,審計資源使用更少。三是在不影響獨立性的前提下,儘可能按照就近原則安排審計項目。因為長時間、遠距離地調動審計人員,僅交通費就是一筆可觀的支出。四是要改變目前審計項目計畫要素不完整、內容粗略的狀況,細化計畫內容。五是要逐步建立科學測算審計項目工作量的模型,綜合考慮審計項目性質、審計目標要求、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審計人員數量和素質,參考以前年度實施同類項目的實際工作量,並徵求業務司和項目執行單位意見,合理確定項目工作量。
(八)結合開展審計調查
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作為實現審計監督職能的方式,相互之間既有區別也有密切的聯繫,承載著國家審計的重要使命。審計署在2003年至2007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中提出了“兩個並重”的要求,即“實行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並重”,“爭取到2007年,專項審計調查占整個項目的一半左右”。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之前,開展專項審計調查有利於在審計計畫安排上做到有的放矢,使審計機關做到對重點項目重點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實行審計前調查,並結合以往的審計成果,一方面可以防止被審計單位由於諳熟審計模式而採取對策;另一方面審計機關可以通過了解的情況,找到新的突破口,這樣既節約了審計成本,也有利於審計職能的發揮和審計權威的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