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成本審計評估的通知

關於加強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成本審計評估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於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發給其所屬的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成本審計評估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8〕122號
渝府發〔2008〕12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規範國有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包括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用地類型)公開交易中成本的審計(評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拍掛出讓土地成本審計(評估)機制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的要求,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我市擬供應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掛出讓土地成本均應由審計(評估)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市、區縣(自治縣)國土管理部門每年公開招標一批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從事此項工作。主城區出讓土地成本審計(評估)由市土地交易機構委託,主城區外出讓的土地供應成本審計(評估)由當地區縣(自治縣)土地交易機構委託。審計(評估)費用計入土地成本。國土管理部門建立每年評估招標入圍機構動態考核淘汰機制,將審計(評估)機構的審計(評估)質量納入考核體系,對審計(評估)質量差的中介機構進行淘汰。
二、土地成本審計(評估)主要內容
(一)新增建設用地
新增建設用地,征地補償費用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審計確定。已進行整治的,整治成本按照已發生的實際整治費用審計確定。
(二)存量建設用地
屬舊城改造項目的,土地成本按照實際已發生的客觀真實的拆遷安置費審計確定。已進行整治的,整治成本按照已發生的實際整治費用審計確定。
屬國有空地的,土地成本參照周邊國有土地用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評估確定。
除上述外的存量建設用地,土地成本由評估機構評估原用途、原取得方式、交易時點市場條件下的價格確定。
(三)費用分攤
擬供應宗地需分攤周邊基礎設施、公益設施建設費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土地出讓起始價的確定
審計(評估)機構在進行土地成本審計(評估)時,應根據擬招拍掛宗地供應時的土地面積、用途、建設規模和已發生的費用等,同時評估該宗地的市場交易參考價格。擬招拍掛宗地出讓起始價在綜合考慮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土地成本、市場交易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確定。
四、土地成本審計(評估)的程式
(一)受理
供地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國土部門提出供地申請。國土部門根據《規劃條件函》確定的淨建設用地範圍和拆遷範圍確定土地成本的審計(評估)範圍。其中屬企業或個人使用的存量建設用地使用權改變用途須招拍掛出讓的,應先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原土地使用權證,並對原土地使用者實施補償。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格,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價格。
(二)審計(評估)
土地交易機構委託有審計(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具體宗地的審計(評估)機構採用隨機抽樣方式確定。
(三)審核確認
對擬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集體研究會審,會審認為屬客觀真實的成本審計(評估)報告,可認其成本數額並參照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市場交易價格、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確定起始價。會審認為有疑慮的成本審計(評估)報告,送交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鑑定。特別重大(要)的宗地出讓起始價,還應報市政府審核同意。
五、土地出讓價款支付及土地成本撥付
土地出讓價款由出讓地塊競得單位向財政部門全額繳納,繳入財政金庫。土地成本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的土地成本經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程式和要求撥付。先期借款給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和整治的市政府重大招商項目中的征地費和整治費、舊城改造項目的拆遷安置費和宗地由原權屬單位競得的建設用地項目,其先期投入部分和原權屬部分的土地成本,按實事求是、有利於發展的原則計算處理。
六、責任追究
(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審計(評估)及撥付過程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部門給予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審計(評估)機構在土地成本審計(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土地招拍掛出讓成本審計(評估)工作,並由行業協會按行業規定進行處罰。造成重大失誤或嚴重後果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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