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職責分開

政企職責分開是指將國家各級政權機構對經濟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能同企業對生產經營進行直接經營管理的職能分開。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過去由於長期政企職責不分,企業成為行政機構的附屬物,極大地限制了企業獨立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能力。1984年10月20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今後各級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直接經營管理企業”。

政府和企業是兩類具有不同性質、任務、職能但又相互緊密聯繫的組織系統。政府是國家政權機構的具體形式,它的主要任務是治理國家,發揮國家機器的經濟管理職能,通過一定的方式制約和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企業是經濟組織,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經濟活動,並擁有必要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建立獨立的生產系統和經營管理系統,將職工的經濟利益同企業的經濟成果掛鈎,使責權利三者結合起來。因此,政府不宜於直接經營企業,企業要執行國家的法令、方針和政策,但不具備管理國家的職能。實行政企分開,可以減少政府對企業的控制和干預,擴大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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