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處置

放射性廢物處置是把放射性廢物放置在一個經批准的專門設施中,不再回取,使之與人類生存環境永久隔離的行政和技術活動的總稱,它是核燃料循環的最後一個環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廢物處置
  • 外文名:radioactive waste disposal
  • 學科:核地質學
  • 地位:核燃料循環的最後一個環節
基本原理,其他定義,

基本原理

放射性廢物處置的基本原理是建造一種處置系統,使之能在一定的安全期內有效包容放射性廢物。即使放射性廢物會通過自然過程以多種擴散形式遷移並稀釋,但稀釋後的濃度不存在不可接受的危害。對鈾礦山廢石一般利用廢礦井就地回填處置,對短壽命中低放廢物一般採用近地表處置、岩洞處置或水力壓裂和深井注入等方式,處置系統的有效期為300~500年;對高放廢物、d廢物、乏燃料和長壽命中低放廢物,提出了宇宙處置、深海處置、海床處置、冰蓋處置、岩石熔化處置等方式,但公認的有效可行的方式是深地質處置,其處置系統的有效期應達到1萬~10萬年。

其他定義

廢物處置是指把廢物安放進經過批准的設施中,採用工程禁止和天然禁止相結合的多重禁止體系,為被處置的廢物提供安全隔離,確保:
(1)包容的短壽命放射性核素衰減到無害化水平;
(2)包容的長壽命放射性核素和其他有毒物質的釋放量極低,進入環境的濃度處於可接受的水平。
廣義來說,處置也包括經批准的將氣載或液體流出物直接排入環境,如經過處理合格的廢水排入水體,經過處理合格廢氣排入大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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