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妻協定”也叫“放妻書”。顧名思義就是放妻,也就相當於我們今天所說的“離婚協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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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出土文物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這份“放妻協定”卻給後人展示了歷史上真實的一幕:婦女地位極高,夫妻之間提倡“好合好散”。
簡單的解釋,就是丈夫很寬容地說: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脫,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兌。
從這份協定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的確是一份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定,但這份協定的內容也只單單說了夫妻離婚的原因:感情不和。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後,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願。 從這份協定書中我們並沒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現象。這樣一份“放妻協定”也許在今天看來,人們都還很羨慕,男方有如此的寬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在封建社會裡,人們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驚奇。
放妻現象
據國家博物館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員王義康介紹,“古代的‘放妻’現象很正常,我們看到的一些‘放妻協定’有可能是當時作為範文保留下來的,並不是當時哪一家真的要離婚而擬的‘放妻協定’。”他介紹,這種協定有點像我們今天的套用文,它只是一個固定的模式。大家都會照這樣的固定模式去寫。王義康還說,像這種“放妻協定”看上去雙方都比較和諧,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於當事人的心情怎樣誰也不好說。他認為,保留協定書的也不一定就是當事人,很有可能是當時的人們在學習的過程中保留下來的。
像這樣的“放妻書”也不只這一份,記者在網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協定”,有雙方不合的,還有譴責妻子的,還有妻子主動提出的,還有一種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在敦煌的考古發掘中,同時發現了幾份這樣的“放妻書”,說明在當時的敦煌民間也是很常見。
起源考證
敦煌出土的資料表明唐至五代時,女子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當時,性文化是比較開放的,至少再嫁是很容易的。
唐人婦女改嫁的事是比較常見的,例如在 《秋胡》 話本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
唐代處於封建社會的繁榮時期,又屬“開放型”社會,女性地位較高,貞節觀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
唐代的《唐律·戶婚》規定:子女未徵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係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這條規定,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開了綠燈。
但是在唐代,離婚極為常見,再嫁不以為非,貞節觀念的淡薄在整個封建社會都為罕見。先看離婚的法律條文。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種規定。一、協定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異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二、促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三、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提出離異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異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
離婚再嫁的難易和貞節觀念的強弱,是衡量婚姻關係自由開放程度的一個重要標誌。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
起源爭議
很多人都認為敦煌出土的這份“放妻協定”是唐代的,但國家博物館的副研究員王義康卻認為,這份“放妻協定”還不能確定它就是唐代的。因為,敦煌文書中確有一批是唐代的,但還有一部分是五代或者是宋代,而這份“放妻協定”上並沒有記年,因此還不能確定。 他認為,放妻現象在唐代確實是很尋常的現象,但婚姻制度也不僅僅是唐代是自由的,一直到宋代,在民間,婚姻也是很自由的,雖然宋代的禮教是相當嚴格的,但婦女離婚再嫁也並不是什麼難事。 由於協定書沒有明確的年代,我們可能不能確定它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至少能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很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