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繼婚
- 外文名:levir(拉丁語)
- 屬於:中國舊時婚俗的一種
- 起源於:氏族族外婚時期
- 記載來源:《史記.匈奴列傳》
- 不同情況:夫兄弟婚、妻姊妹婚、妻繼母婚等
含義,起源,漢族,中北亞民族,猶太教,其他國家和地區,
含義
中國舊時婚俗的一種。多數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為已妻,包括兄收弟媳和弟收兄嫂。個別亦有子收庶母(父妾)為妻者。前者源於古代群婚時期兄弟共妻的現象。進入父系社會以後,父妾作為繼承遺產的一部分,往往為嫡子所娶。春秋時期,天子諸侯亂倫之事,每見於史記載。民間,兄收弟妻、弟繼兄妻相習成風,直至近代。在盛行買賣婚姻的社會中,貧者無力娶妻,故有鰥寡兩相將就之事。明、清法律禁止收繼兄弟之妻,但民間實際上並不遵行。我國古代少數民族如匈奴等,亦多收繼婚現象。《史記.匈奴列傳》:“父死,妻其後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明律集解.附例.戶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婦者,各絞。”
起源
起源於氏族族外婚時期。當時人們認為嫁到本氏族的女子不僅屬於夫家且屬於夫家所在的氏族。若夫死後,其妻嫁往別處就會隨之失去財力和勞動力,收繼婚則可將其約束於本氏族內,所以收繼婚是一種財產繼承的轉移和變異形式。
收繼婚具有奴隸制粗野的特性.在流行此俗的時代或地區,即使是國君的女兒也不能倖免,如漢朝時的王昭君遠嫁匈奴呼韓邪單于,呼韓邪死後按匈奴婚俗她須轉嫁給庶子為妻。當時漢朝法律已經明文禁止收繼婚但制約不了胡地。“昭君上書求歸,成帝勒令從胡俗”,昭君無奈只好遵命。雖然王昭君的要求符合漢人的習俗,但是漢成帝為了避免漢匈兩國產生摩擦,寧可犧牲王昭君的個人意願。
收繼婚早在先秦時期便遭到人們指責,以後各朝均有法律規定廢止。此俗終因統治者貪圖私利和美色屢禁不止,歷史上隋煬帝在其父隋文帝死的當天便收繼了其庶母——姿貌無雙的宣華夫人,唐太宗也收繼了弟弟李元吉的妃子楊氏,唐高宗收繼了父親唐太宗的才人武則天,封昭儀。但這只是最高統治集團腐朽糜爛生活的表現,他們的所作所為不是沒人批評,而是飽受非議,不過沒人敢直言當面反對而已。至於下層官吏和普通百姓拘於禮法,怕人笑話,基本上是不敢的。宋以後,漢族地區收繼婚逐漸消失,但一些少數民族中仍盛行此俗。有的地方甚至延續到近世。
多數社會都存在有收繼婚的實際行為。但社會對此類婚姻的態度可分為反對、中立、支持鼓勵、甚至被認為是義務。其實是原始社會的群婚制度。(在江蘇省與河南漢族也有,有人說是開封猶太人風俗) 由於這樣的男女雙方本來就認識甚至熟悉,其結婚可能是個人選擇。有的是出於經濟考慮。貧困人家娶寡嫂、弟媳等,解決了贍養她們的問題,也省了聘禮。如果寡婦繼承了財產,這樣的婚姻可以防止家庭財富外流。社會視女性為夫家財產的時候,夫兄弟婚也可被理解為一種繼承。另外政治也可成為夫兄弟婚的動機。例如英國的亨利八世娶其寡嫂凱瑟琳,目的是加強英國和西班牙王室的聯盟。 有時候,也指女子同時以兩個或多個兄弟為丈夫的情況。印度傳說《摩訶婆羅多》中,黑公主同時嫁給了般度族的五兄弟。喜馬拉雅山脈地區的藏族等有時會有這樣的婚姻。但總的來說,一妻多夫制遠不如一夫多妻制或一夫一妻制常見。
漢族
中北亞民族
蒙古族、哈薩克族、柯爾克孜族、赫哲族、藏族、滿族等中國北方和中亞的遊牧民族中,收繼婚是常見習俗。哈薩克人公開說馬死後皮歸主人,兄死後妻子歸弟。還有十世紀的烏古斯人,即是土庫曼人,烏孫人也有此習慣。朝鮮人的前身扶餘人與高句麗族也有妻其寡嫂的習慣(曾經是高句麗早期最好的婚姻型態)。
西漢劉邦與匈奴冒頓單于安排王室和親並互稱兄弟。劉邦死後冒頓寫信給呂后求婚。呂后大怒,想殺使臣並發兵征討。大臣季布借白登之圍的例子指出攻打匈奴的風險後,她改寫信婉拒,冒頓於是以兩國習俗不同給自己下台階。後來漢朝嫁烏孫的細君公主、解憂公主和嫁匈奴的王昭君,在原任丈夫死後都按照習俗改嫁了繼位的前王之子(細君公主再嫁的是其孫)。
遼王朝建立之後,一些氏族社會時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來。契丹族主要是流行收繼婚制:妻繼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丈夫死後,其妻由家族內的晚輩繼娶之,如兒子續娶後母為妻,侄子續娶寡嬸為妻等,這種接續婚是最受漢族人非議的一種婚姻形態。在漢族人眼裡,晚輩娶長輩為妻,雖然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但也是有違人倫的。但在契丹人眼裡,卻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據《耶律庶幾墓志銘》記載:“慣寧相公故,大兒求哥妻繼母骨欲夫人宿臥,生得一個女兒,名阿僧娘子民,得兒一個,名迭剌將軍。 ”不但能夠娶繼母做妻子,還可以生兒育女,繁衍後代。從這條記載來看,契丹人對於這種婚姻不僅不以為恥,反而認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將其寫在了自己的墓志銘文中。
同輩或不同輩的收繼婚是蒙古族的傳統,在元朝被保留。蒙古人內部的收繼婚多為合法,但受漢族影響有所鬆動,例如女方有守節不嫁的選擇,排除了男方有妻、年齡相差懸殊等情況。漢人出於傳統習俗則強烈反對收繼婚,政府因此也有限制。例如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下敕:“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
猶太教
《申命記》第25章載:婦女如果夫死無子,死者的兄弟有義務娶其為妻,生下的兒子歸於死者名下。但前2世紀-公元5世紀成書的《塔木德》對利未婚做了進一步限制:必須是同父兄弟、死者無子也無女,而且雙方皆同意的情況下才可進行。如有一方不同意,則要舉行類似《申命記》的儀式(Halizah):女方當著證人面脫鞋,吐唾沫在男方前的地上,並念誦特定的詞句。此後女方可以改嫁他人。後代猶太教逐漸對利未婚持更加反對態度。在今天,一些正統猶太教教派還要求Halizah儀式,但利未婚已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