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固定比例留成

收人固定比例留成是指我國於1974一1975年實行的預算管理體制。即留給地方財政固定收入作為機動財力,地方支出按指標由中央預算撥給,包乾使用。是“文化大革命”後期國民經濟遭受重大損失時,國家財政收入發生困難時採取的臨時措施。根據1973年在華北、東北地區和江蘇省試行的情況,1974年財政部提出在全國推行這種新體制。

具體做法是:中央以各省、市、自治區負責組織的全年預算收入指標為基數,分別確定比例(全P平均為2.3%),留給地方一筆收入作為比較穩定>機動財力,主要用於發展農業生產、對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補充流動資金。同時,為促進地方積極組織收入,對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地方留成一般不超過30%。地方財政支出則按核定指標由中央預算撥給,包乾使用,結餘不上繳。在財政收入不穩定的情況下',這種辦法保證了地方必不可少的支出和穩定的機動財力,但由於收入支出不掛鈎,不利於調動地方增收節支和平衡國家預算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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