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票欺詐
- 外文名:Check fraud
造成支票欺詐的原因很多,比如新的計算機設備和軟體的使用,雷射印表機、掃瞄器和複印機的廣泛使用,使得偽造支票更加容易,犯罪團體有組織地活動,銀行之間競爭日趨激烈,以及銀行內部制度不嚴都在不同程度上促進了支票欺詐的猖獗。此外,還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為此,銀行、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紛紛從不同角度提出控制和預防支票欺詐的措施。
一、延長"付款期"(hold period)
消費者簽發支票支付貨款,商家接受支票後,通常是把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被稱為提示行或托收行, depository bank or collecting bank),提示行通過同城或異地托收系統將支票交給消費者的開戶行(即付款行,paying bank),付款行進行核對,如果支票是真的,就付款,如果支票是假的,就把支票退回提示行,拒絕付款。兩個銀行之間進行支票的結算需要一定的時間,同城的短一點,異地的就長一些。商家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總是希望儘快得到付款,為了維護商家和使用支票者的利益,美?洳劑恕都鈾僮式鸕轎環ā罰‥xpedited Funds Availability Act)以及實施該法的條例CC(Regulation CC)。該法及實施條例的核心意旨就是要保護消費者,使銀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提示支票付款的人支付相應的金額。
具體來講,這個法律對提示行付款作出了時間限制。它要求:(1)當支票上籤發的付款人是國庫、某一聯邦儲備銀行、某一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州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機構,同時該支票是持票人親自送到提示行時,提示行必須在第2天內準備好資金,以便客戶隨時取現;(2)如果是一般的本地支票,提示行必須在第3天內準備好資金,以便客戶取現;(3)如果是異地支票,提示行必須在第6天內準備好資金,以便客戶取現。這幾個限制明顯加重了提示行的責任,因為,在這么短的時間內,提示行很有可能還在和付款行進行結算,可能並不清楚付款行是否會付款。有的時候,提示行按照法律規定向客戶付了款,而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原來的支票可能又被付款行給退了回來。
為了進行平衡,該法也作出了一些有利於提示行的規定。比如,在可能存在欺詐的情況下,提示行可以延長付款期限,這些情況包括持票人開立帳戶不到30日,支票金額超過5000美元,或者支票帳戶經常出現透支的情況等等;又如,要求付款行迅速處理退票,本地支票必須在向付款行提示票據後2天內退回,異地支票必須在4天內退回。
這是一些強制性的時間限制,銀行必須遵守。但是,這也為支票欺詐提供了條件。只要進行欺詐的人知道,提示行有可能在支票被付款行退回來之前,就必須在法定時間內付款,就有可能存在支票欺詐。根據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統計,就商業銀行而言,只有48%的本地支票才在法定付款時間內被付款銀行退回,也就是說,有52%的本地支票都存在欺詐的可能,至於儲蓄銀行和信貸協會,只有17%和25%的本地支票才在法定時間內被付款行退回,存在欺詐的可能性更高。而在整個支票欺詐中,本地支票欺詐占欺詐金額的72%;50%的損失是針對提示行的。為了減少因為法定期限造成的欺詐損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提出建議,將上述的法定期限延長一天。據估計,延長一天,就意味者80%的本地支票可以在提示行按法定日期付款之前就能夠被付款行退回,也就是說,提示行在得到付款行的確切答覆之後,再向客戶付款。
二、先對單,再付款(positive pay)
先對單,再付款是目前許多美國銀行所採取的防止支票欺詐的辦法,是藉助電子化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方式。這種方式的運作為:客戶在簽發每一張支票之後,就通過電腦、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向付款銀行(也就是自己的開戶行)傳送有關這些支票的一些信息,形成一個已簽發支票的清單。付款銀行有一個自動的"先對單,再付款"系統,這個系統每天自動的將提示付款的支票同客戶傳送的清單進行核對。如果被提示付款的支票在這個清單上面,銀行就自動付款;如果不在清單上面,付款銀行就把這張支票列為"有問題支票",同時向客戶請示,要求客戶作出指示是否付款。
美國銀行家協會的報告顯示,大概有2%的社區銀行(資產在5億美元以下)、6.5%的中等規模的銀行(資產在5億到50億美元之間),以及54.5%的大型銀行(資產在50元美圓以上)都向公司客戶提供了"先對單,再付款"的服務。銀行採取的這種方式是否有效,有效的程度如何取決於銀行和客戶之間交流信息的多少。換句話來講,如果付款銀行發現有問題的支票以後,只是告訴客戶這張有問題的支票的支票號碼和支票金額(通過電子化的方式),客戶確實簽發過這樣的支票,那么肯定就會指示付款,但如果這張支票的金額和號碼都對,只是簽名或收款人的名字被偽造了,客戶就沒有辦法發現支票的欺詐,這樣的情況經常出現,比如客戶內部員工偽造簽名或收款人名字,就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支票欺詐方式。
付款銀行和客戶之間交流信息的多少決定了"先對單,再付款"方式的有效程度,而付款銀行告訴客戶的信息又取決於它所得到的信息,也就是說取決於它從提示銀行得到的關於支票的信息。在以前,銀行的習慣做法是:銀行每月寄給存款人的存款帳單時都附還存款人開出,並經過銀行付款註銷後的支票。但現在為了提高結算的速度,採取了一種稱為"截留制"(truncation)的做法。收款人將支票交給提示銀行後,提示銀行原來需要將實際的支票交給付款銀行進行托收,但現在採取截留制後不一樣了,提示銀行不再把支票經過清算機構交給付款銀行,而是通過電子計算機將支票的情況通知付款銀行,請求付款銀行付款。付款銀行就根據電子信息,借記開出支票人的存款帳戶。實際的支票還留在提示銀行手中,付款銀行從提示銀行那裡獲得支票的有關信息。
根據技術手段的不同,付款銀行獲得的支票信息可能簡單,也可能全面。現在通常採用的是傳送支票的號碼和金額。付款銀行所知道的就只是這兩個信息,通知客戶也只有這兩個信息。就票據法而言,持票人委託提示銀行收款,它們之間應該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提示銀行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過去拿出真正的支票進行提示,符合票據法提示的定義,現在採取這種"電子提示"的方式,是否也算作提示呢?美國調整支票的法律主要是《統一商法典》第3條和第4條,按照傳統的法律,電子提示顯然不能叫做提示。但是1990年,美國對《統一商法典》進行了修訂,其中,第3-501在對支票提示進行定義的時候,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協定,電子提示也被視為有效的提示方式。此外,第4-110也明確授權當事人可以締結這樣的協定。因此,電子提示的合法性得到了確認。
但是,如上所述,電子提示的合法性雖然得到了確認,但是並不能保證安全,因為客戶進行核對的時候,所得到的信息可能並不充分。為此,有的銀行採取更先進的技術,採取"複製支票圖象"的做法。也就是說,將支票的所有信息都製作成數位化的圖象,提示銀行向付款銀行傳送整個支票的圖象,付款銀行也向客戶傳送整個支票的圖象,這樣不僅知道支票的號碼和金額,還能看見簽名和付款人名字等信息。安全性大大提高了,其合法性也同時得到了《統一商法典》的確認。但其缺陷在於成本很高,一般的銀行可能沒有財力採用這樣的技術。不過,隨著技術的發展,"支票圖象"的做法遲早要普及。在過渡時期,銀行為了防止欺詐,所採取的辦法一般就是對一些有疑問的支票,就全面核對,沒有問題的支票就只核對簡單信息,以此減少欺詐的發生。
三、電子支票
電子支票的運作我們在金融法苑第14期《網上銀行支付(二)──電子支票的法律問題》中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在此就不再詳細介紹。
四、新的清算所規則和先進的技術措施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如果第三方未經授權擅自以客戶名義簽發支票,在這種欺詐形式下,由此造成的損失一般由付款銀行承擔。但是,美國一些清算所認為,這種責任的分擔方式不太科學,紛紛對自己的一些規則進行修改。比如1996年,西南清算所協會頒布了一個新的規則,規定提示銀行作出保證,支票上沒有未經授權的簽名,也就是說支票不是偽造的,假冒的,如果出現這樣的支票,就被認為違反了提示銀行自己的保證,支票帳戶真正的所有權人只要出具一份偽造宣誓證明書,證明該支票是未經其授權簽發的,就可以將支票退回付款銀行,付款銀行再將支票退回提示銀行。早在1995年,加州銀行家清算所協會也制定了類似的規則。同時,1996年,加州《統一商法典》也相應修改,反映了上述清算規則的變化。這些修改規則的舉措,都認為同付款銀行相比,提示銀行更容易發現支票欺詐,從而應該承擔更大的審核責任。
在技術方面,銀行大量的使用了指紋和其他技術措施。在客戶向銀行提交支票要求付款的時候,銀行要求那些沒有存款帳戶的客戶留下其指紋,如果事後發現了支票欺詐,該支票就被交給有關當局進行偵察,支票上的指紋可以作為偵察的線索和證據。指紋的方法大大降低了支票欺詐,因為從事欺詐的人通常都害怕留下任何證據。據統計,在德克薩斯,運用指紋技術已經減少了支票欺詐的50%,內華達和阿拉巴馬州在試行期間,支票欺詐下降了40%──80%。而大西銀行(Great Western Bank)實行指紋技術之後,1997年支票欺詐減少了40%。
其他技術手段也非常多,比如康涅迪格州的第一聯合銀行(First Union Bank of Connecticut)使用ATM照相技術,測量使用人面部的有關資料,比如兩眼之間的距離,鼻尖到額頭的距離;花旗銀行(Citybank)也正在調查研究,準備實行眼部掃描技術,尤其是虹膜的掃描,其他一些銀行還使用聲音識別技術等等,所有這些技術也可以用在支票欺詐的預防上。此外,有的銀行還專門開發了反空頭支票軟體,或者通過其他電子化手段防止支票欺詐的產生。
(作者單位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