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4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對重大事項出台、實施後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實行先期分析、預測和評估,採取措施防範、化解和控制社會穩定風險,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工作過程。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事項,是指出台、實施關係到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事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出台、實施重大事項,應堅持在現有法律框架和工作體制基礎上,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決策程式,促進科學、民主和依法決策,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四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行政府領導管理、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協助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組織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五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發展,民主法治、科學決策,源頭預防、重在化解,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督促有關部門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出台、實施重大事項的決策或審批程式,及時協調、解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門、重大項目的實施部門、重大改革的牽頭部門、重大活動的承辦部門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涉及到多部門、職能交叉而難以界定直接責任部門的重大事項,由同級政府指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
第八條 上級組織實施的重大事項,涉及地政府應當協調組織或支持配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認真落實維護社會穩定屬地責任。
第九條 監察機關負責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監督檢查和責任查究。
維穩、應急、信訪部門負責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進行指導,督促落實防範和化解穩定風險的具體措施。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積極主動配合責任主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風險防範化解。
第三章 評估範圍和內容
第十條 下列重大事項出台、實施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涉及職工分流或職工利益變動的改制、重組、上市、拆遷和職工收入分配製度重大改革等事項;
(二)涉及人員安置、資產處置、社會保險、待遇調整的事業單位改革事項;
(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住房保障和促進就業等重大政策調整;
(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
(五)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重大政策調整;
(六)水、電、燃氣、糧食、教育、醫療、藥品、公共運輸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重大調整;
(七)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處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八)可能對民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行政區劃調整和城鄉建設規劃、教育、衛生、交通布局重大調整;
(九)涉及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居(村)民安置的水電、礦產、旅遊等資源重大開發項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務設施等重大建設項目;
(十)可能造成環境現狀嚴重惡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對民眾環境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重大建設項目;
(十一)洪水、乾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後的重要恢復重建項目;
(十二)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疫情的預警防控方案,食品、藥品安全預警防控監測方案,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處置;
(十三)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十四)涉及民生問題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廢止、失效;
(十五)其他與民眾切身利益相關、易引發不穩定問題的重大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事項。
第十一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大多數民眾的利益、得到大多數民眾的認同;
(三)出台、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發不良連鎖反應或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不良影響;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不穩定因素;
(六)是否有相應有效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七)是否存在其他不穩定隱患。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二條 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專家學者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可採取普通評估或簡易評估程式,由責任主體根據重大事項的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確定。
涉及國家秘密重大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三條 普通評估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根據重大事項的實際情況,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明確責任領導、評估組織和具體要求。
(二)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通過收集相關檔案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充分聽取民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和專家意見。
(三)對收集掌握情況進行系統的定性和定量社會穩定風險分析,評估出台、實施重大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程度和可控範圍,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風險的風險等級評價,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
(四)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一般應包含重大事項有關情況、開展評估有關情況、穩定風險因素分析、穩定風險等級評價、重大事項實施建議、化解穩定風險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五)責任主體或其主管部門會同監察、法制、維穩、應急、信訪等有關部門,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從法律、政策、維穩等方面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四條 簡易評估由責任主體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與其他評估論證工作結合進行,可不單獨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但應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相關內容列入政策草案說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改革或活動方案,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責任主體按有關決策程式向有權作出決定的組織或機構報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項目報告、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動方案時,一併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查建議,作為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十六條 有權作出決定的組織或機構依照法定程式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大事項作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有權作出決定的組織或機構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後,責任主體應在決定次日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重大事項有關材料抄送同級維穩、應急、信訪部門備案。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對存在重大或較大穩定風險、決定暫緩實施的重大事項,由政府或其指定責任主體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對策,加強矛盾化解,做好民眾工作,待條件和時機成熟後實施。
對屬於貫徹上級統一部署、確需抓緊實施又存在重大或較大穩定風險的重大事項,由政府或其指定責任主體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維穩方案和應急預案,共同落實防範、化解和處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會穩定風險的基礎上穩妥推進。
第十九條 責任主體對已批准實施或部分實施但又存在一定穩定風險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穩定風險化解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認真落實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範、降低或消除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穩定風險。
第二十條 責任主體對已批准實施或部分實施的重大事項堅持全程動態跟蹤,密切監控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和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及時發現和化解新的不穩定因素。
第二十一條 維穩、信訪等有關部門對重大事項穩定風險化解實施全程督導,及時向責任主體反饋情況、提示穩定風險、提出對策建議,並協調相關地區、部門配合責任主體落實降低穩定風險、化解社會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 責任查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行政機關及責任人員實施行政問責,對非行政機關和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事項而未實施評估的;
(二)在評估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三)未經批准同意,不按照穩定風險化解方案和應急預案開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出台、實施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重大事項的經濟組織或社會團體,是該重大事項的責任主體,應當參照本細則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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