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共七章二十四條,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巴中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保障人民民眾根本利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省政府令第313號)、《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31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決定前,對重大行政決策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作出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有效預防、控制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過程。
第四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合法、公開公正、權責統一和統籌兼顧的要求,依照本細則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章 評估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下列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涉及職工分流或者職工利益變動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改制、重組、上市、拆遷和職工收入分配製度等重大事項;涉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事項;
(二)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救助政策等重大調整;水、電、燃氣、教育、醫療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重大調整;
(三)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經濟適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涉及編制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及方案調整,組織開展蓄水驗收,以及涉及人數多、關係移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問題等事項;
(五)涉及行政區劃重大調整;
(六)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或者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項目,重大自然災害後的重要恢復重建建設項目等;
(七)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八)其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行政決策。
第六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內容應當包括合法性評估、合理性評估、安全性評估、可行性評估、可控性評估等。
(一)合法性評估應當包括決策主體、決策許可權、決策程式、決策內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合理性評估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是否符合人民民眾現實利益、長遠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安全性評估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隱患。
(四)可行性評估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方案、實施物質條件、實施時機等是否符合地區、行業發展和人民民眾利益。
(五)可控性評估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及其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等。
第三章 評估責任主體和工作保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八條 決策主體、評估主體、實施主體具體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一)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決策主體。
(二)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評估主體。評估主體對評估過程、評估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三)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或者其他組織是實施主體。
第九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決策起草部門作為評估主體。
第十條 評估主體可自行組織開展評估工作,也可委託具備相應評估資質的中介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委託中介組織開展評估的,評估主體應當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中介組織,依法簽訂委託契約,約定評估內容、程式、經費、違約責任等,提供必要服務保障,嚴格管理評估過程,嚴格審查評估報告,依據實際情況及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綜合作出最終評估結論。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經費和評估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二條 評估主體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一)確定評估事項。凡是涉及到第五條界定範圍之一,評估責任主體認為存在社會穩定風險的,確定為需要評估事項。
(二)制定評估方案。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內容,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方式、步驟、時限和目標要求。
(三)廣泛徵求意見。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性質和特點,採取查閱檔案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網路輿情、聽證會、評審會、公示等方式,廣泛徵求利益攸關方和其他各方的意見,全面收集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的基礎資料、信息和數據,為評估提供真實、準確、全面的第一手資料。
(四)準確評估風險。在全面收集掌握相關資料信息的基礎上:
1.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實施中、實施後存在的顯性風險、潛在風險和可能誘發風險進行識別、分析,確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類別、機率、範圍等;
2.根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制定預防措施;
3.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標和預防措施確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大部分民眾有意見、反應特彆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重大網路輿論炒作的為高風險;部分民眾有意見、反應強烈,可能引發矛盾衝突的為中風險;多數民眾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的為低風險;
4.根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確定可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評估結論。
(五)編制評估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基本情況、評估過程及方法、評估內容、分析論證、預防措施、風險等級和評估結論等內容。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送決策主體,並抄送決策實施主體和同級維穩辦、信訪局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評估結果運用和決策實施跟蹤
第十三條 決策主體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法定程式,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
第十四條 對決定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主體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五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實施主體應當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時,決策主體應當及時作出暫緩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決定。
第十六條 暫緩實施、不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主體重新決策時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形,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決策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行政決策作出決定前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二)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無法有效化解時,未及時作出暫緩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決定的;
(三)暫緩實施、不實施或者終止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重新決策時未按照本細則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評估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評估程式、內容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二)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上的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中介組織對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四)未對中介組織提交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實施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社會穩定風險因素或者發生社會穩定風險事件時,未根據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妥善處置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中介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行政部門將中介組織和參與人員信息記入徵信系統;引發社會穩定風險事件的,中介組織和參與人員被記入徵信系統之日起不得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出具虛假評估結論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擠占、騙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經費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地方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