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

《撫順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是撫順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7月26日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9月3日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 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管理,確保運行規範有序,保障行車的暢通和貨物的安全,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產權單位以及從事相關運營、建設工程的企、事業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發展建設規劃,應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發展與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撫順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工作。撫順市地方鐵路管理處負責具體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國家、省有關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產權單位以及從事相關運營、建設工程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業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技術規範、技術管理辦法實施情況的檢查。
(四)負責擬定全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發展規劃。
(五)負責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縣、區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助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共同維護好鐵路沿線、車站和列車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運營管理
第六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運營價格,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執行。
第七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貨物運輸的企業及到發站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按照鐵路有關技術規範進行作業。
第八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線路、機車、車輛、信號等設施、設備由產權單位的專業隊伍負責養護,也可以委託行業專業隊伍負責養護。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產權單位的設施、設備委託他人維護的,要與具備維修資格的單位簽訂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維修契約。
第九條 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通訊線路,埋置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須經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從事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設備維修作業影響鐵路運輸的,施工單位必須到有關部門辦理施工申請和封鎖線路手續。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通知行車調度,並設定好防護。
第十一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全長二十公里以下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新建、擴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後檢查驗收。
第十二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有關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經批准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招投標的,必須嚴格組織工程項目的招投標。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竣工後,由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鐵道部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對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內應建立消防組織和消防制度,配齊、配夠消防器材和設施,堅持定期檢查、定期更換,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六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單線區段自兩軌道中心起,雙線以上區段自最外側線路的兩軌道中心起,兩側水平距離各10米的範圍為鐵路養護區(與城市道路平交部分除外)。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單線區段自兩軌道中心起,雙線以上區段自最外側線路的兩軌道中心起,兩側水平距離各10米至30米(建築密集區為10米至15米)的範圍為綠化隔離區。綠化隔離區外20米的範圍為建設控制區。
第十七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產權單位應在綠化隔離區內做好綠化工作。
第十八條 禁止在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用地範圍內排污、亂倒垃圾、取土、放牧、建房、開荒、殯葬及其他有損路基和危及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曲線內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或種植高大樹木。
第二十條 禁止各種車輛隨意跨越線路或沿著線路、路基並行。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對在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的職工有權制止。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為維護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安全做出貢獻,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給予通報表揚或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行業檢查,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維修質量達到優良的產權單位,給予通報表揚或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危及行車安全的運輸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由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採取封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有權制止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礙鐵路運輸安全的設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有權採取措施強行拆除該設施。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按部門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行業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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