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撫順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根據《中共遼寧省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撫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39號),設立撫順市農村經濟委員會(簡稱市農委),掛撫順市糧食局牌子,正局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金亞蘭為撫順市農村經濟委員會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 文號:遼委辦發〔2009〕39號
  • 類型:市政府工作部門
  • 地點:撫順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糧食局的職責劃入市農委。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強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種植業、農業機械化、糧食流通、儲備等產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推進農業依法行政;承擔完善我市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全市農業開發規劃、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及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全市扶貧開發的相關工作。
(二)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的具體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三)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作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
(四)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登記及監督管理;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依法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指導農業信息服務,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
(五)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農業防災減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全市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六)提出壯大縣域經濟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意見;指導縣域產業集群、農業主導產業的發展和新農村示範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推進新農村建設、縣域經濟發展的政策落實。
(七)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規劃、計畫及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八)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運用宜農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擬訂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
(九)擬訂全市農業機械發展規劃,負責已投入使用的農業機械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統計等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規定,擬訂全市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規劃、購銷儲存平衡計畫和調控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保障駐軍、國家重點項目等糧油供應。
(十一)擬訂全市農墾系統企業發展規劃;負責農墾系統企業的指導、服務、監督及協調工作;負責農墾系統重大項目的報審、生產規劃指導、政策研究、企業改革等工作。
(十二)承辦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委設17個內設機構。
(一)黨委工作部(組織部、宣傳部、人事處、團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農業系統勞動模範評選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三)工會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四)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及建議、提案辦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及重要議定事項督辦等工作。
(五)綜合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承擔綜合協調、調研工作,提出涉及“三農”問題的對策及措施;擬訂全市農業科技、教育及發展規劃;負責農業初級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糧油的質量安全監管及監測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承擔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實施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發展規劃處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建議,引導農業結構調整;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管理工作;參與糧食風險基金、各種政策性費用補貼和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本系統招商引資工作。
(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處(政策法規與行政審批處)
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鄉村財務、資產管理和審計;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負責農村經濟統計工作;指導農業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糧食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牽頭協調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負責種植業保險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八)財務審計處
提出扶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編報財務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負責企業財務審計工作。
(九)種植業管理處
擬訂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合理布局及標準化生產工作和農業現代化示範區建設;組織落實農民糧食直補、農作物良種補貼等相關惠農政策;按許可權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指導種子以及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植物檢疫有關標準、農業植物檢疫工作;指導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
(十)農業機械化管理處
負責農業機械化行業管理、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及農業機械化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化統計工作,指導農業機械修造和維修網路建設。
(十一)糧食儲備處
擬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糧食總量平衡、巨觀調控、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儲備糧油和商品糧安全保管工作;負責省內市際間糧油調運協調工作;負責糧食企業儲存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資格審查;負責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及糧食價格分析工作;負責軍糧供應管理工作。
(十二)糧食行業管理
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規劃工作;負責指導糧食企業資產管理、倉儲設施維修工作;負責糧食產業化、統計工作;負責指導糧食企業勞資與退休管理工作;負責糧食行業職業技能管理工作;負責糧食應急工作。
(十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處
負責糧食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軍糧供應和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食的落實情況;負責糧食購銷活動和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農業、糧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市扶貧開發辦公室
擬訂全市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扶貧資金使用;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系統網路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協調社會各界的扶貧工作和有關扶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市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五)農墾處(農業產業化處)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國有農場、農業產業化的政策;負責農墾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報和綜合統計工作;綜合協調農業產業化工作;負責農業產業化運行監測、統計及數據分析;指導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擬訂創匯農業發展規劃;牽頭農業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六)縣域經濟
擬訂縣域經濟發展有關政策和措施;負責縣域經濟發展狀況綜合分析、社會綜合評價、督促檢查縣域經濟運行情況等;協調縣域重點項目融資工作;指導縣域產業集群和農業主導產業的發展;落實省政府支持縣域經濟發展項目和貼息資金管理工作。
(十七)新農村建設辦公室
擬訂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政策,綜合協調、檢查各縣區、各部門推進新農村建設相關政策的落實和任務完成情況;指導新農村示範村建設工作;負責新農村建設的綜合協調和宣傳工作。

人員編制

(略)

其他事項

根據規定管理市畜牧獸醫局(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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