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採煤沉陷區管理規定

《撫順市採煤沉陷區管理規定》在2009.09.22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採煤沉陷區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9.22
  • 實施時間:2009.11.01
《撫順市採煤沉陷區管理規定》業經200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採煤沉陷區的管理(以下簡稱采沉區),保障采沉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對采沉區的治理精神,結合本市采沉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采沉區內的避險搬遷、綜合治理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沉區的管理、治理及綜合協調工作,其所屬的採煤沉陷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房產、地震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采沉區的相關工作。
新撫區人民政府和東洲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分別負責所轄區內采沉區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采沉區綜合治理規劃,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采沉區綜合治理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具體包括土地清空後的生態治理專項規劃和綜合利用專項規劃。
第五條 采沉區受損土地在未恢復完全使用功能前,由採煤沉陷管理單位進行統籌管理和治理。
在采沉區進行的土地利用和治理項目必須由採煤沉陷管理單位審核並徵求所在區人民政府意見後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提交市國土資源和城市規劃委員會進行討論,通過後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未經市國土資源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項目,任何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第六條 采沉區的綜合治理及生態恢復,應當堅持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商則商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誰治理、誰受益原則。
第七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接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加強采沉區地面監測工作,完善采沉區預警預報系統。
第八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監測資質的單位對采沉區進行地質監測,監測結果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發布。采沉區地質監測所需經費從採煤沉陷專項治理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采沉區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第十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險情報告和房屋危險鑑定報告制定脫險安置計畫。采沉區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政府公布的采沉區脫險安置計畫進行避險搬遷。
情況緊急時,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和採煤沉陷管理單位可以強行組織拒絕避險搬遷的單位和居民進行緊急避險搬遷,並拆除危險房屋。
第十一條 實施緊急避險搬遷並拆除危險房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屋位於采沉區範圍內;
(二)房屋處於危險狀態;
(三)有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出具的地質災害險情報告及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危險性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鑑定報告。
第十二條 實施緊急避險搬遷並拆除危險房屋的工作程式:
(一)由危險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發布地質災害緊急避險搬遷公告,明確緊急避險搬遷的期限和要求;
(二)危險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宣傳組織工作,採煤沉陷管理單位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採煤沉陷管理單位負責安排緊急避險搬遷周轉房或者發放避險搬遷過渡期補助費;
(四)公告期滿,區人民政府和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強制組織實施緊急避險搬遷;
(五)緊急避險搬遷工作完成後,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電力、自來水、煤氣等單位停電、停水、停氣;
(六)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危險房屋,並負責組織地上附著物的拆除和殘土的清除工作。
第十三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在拆除危險房屋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房屋滅籍手續。
第十四條 采沉區土地資產及地面附著物殘值產生的收益,全部納入市財政採煤沉陷專項治理資金帳戶管理,用於采沉區的管理、監測和生態恢復。
第十五條 采沉區禁止建設永久性建築;建設臨時性建築必須納入城市規劃管理。拆除違法建築物和超過批准期限的建築物,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或者為了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採沉區已租賃的土地,並不予補償。
訂立土地租賃契約時應當對前款所規定的內容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占用采沉區土地。未經批准,不得在采沉區土地上挖沙、採石、採礦、取土。
第十八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專門的內設機構,加大對采沉區的監督管理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開展巡查巡視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土地和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提出書面意見,建議規劃、國土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採煤沉陷管理單位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緊急避險搬遷而沒有組織實施緊急避險搬遷,以及未按照緊急避險搬遷工作程式實施緊急避險搬遷的,致使發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者引發社會混亂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采沉區的單位和居民未按照政府公布的脫險安置計畫規定的期限進行避險搬遷,或者拒不實施緊急避險搬遷的,因發生災害造成的損害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采沉區,主要由老虎台沉陷區與龍鳳沉陷區兩部分構成,西起南台一街以西200米,東至東洲區人民政府西側,北至榆林路、礦電鐵北幹線,南至東露天礦北邦、龍鳳路;四條受採煤活動影響而對周邊造成嚴重破壞的地質斷裂帶,以及西露天礦北邦邊坡變形區。具體範圍以國家批覆的撫順礦區採煤沉陷區分布平面圖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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