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撫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由總則、組成人員及副秘書長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會議制度、公文審批、紀律和作風等十二個章節部分組成。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領導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副秘書長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辦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市長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市長助理協助市長和分管副市長抓某方面的工作。
九、秘書長協助市長、常務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長、各委辦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研究和解決在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市審計局在市長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十一、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各副秘書長對協助分管的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情況,當好領導的參謀助手;對協助分管口的檔案和文字材料,要組織起草和認真審核把關;對市長、副市長布置的工作,負有督促檢查和落實的責任。各副秘書長同時還必須接受秘書長安排的分管範圍外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嚴格市場監管,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事務、行政規範性檔案、重點建設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或書面形式,聽取或徵求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進行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各縣(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依法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同時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三、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法制的統一;必須堅持從全局出發,緊密結合本市實際,加強調研和論證,增強規範性檔案的操作性,提高規範性檔案的適用性和權威性。
二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部門負責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後再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並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上級政府備案,同時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部門法制機構審查,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二十五、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堅決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為或亂作為的現象。各行政執法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加強管理,妥善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不允許將矛盾上交。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
三十、各副市長要認真負責地抓好分管工作,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和全局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三十一、對情況複雜、落實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領導成員要親自抓落實,不搞層層批辦。對跨部門或職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領導難以協調解決的,要提出明確意見,並及時提交市長、常務副市長或經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進行協調落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工作範圍內召開的協調會,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親自主持。特殊情況下,受市長和分管副市長委託,分管副秘書長也可代市政府主持協調會。市政府召開的協調會,參會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表意見,如在協調會上把握不準的,會後要立即向會議主持人提供書面意見。要提倡領導現場辦公,面對面解決問題,防止久拖不決的現象產生。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任何部門不得相互推諉、敷衍塞責,不得迴避和上交矛盾。對有時間要求的事,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三十四、堅持按制度和程式辦事,克服工作中的隨意性,杜絕多頭請示、越級匯報的現象發生。要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特別是人事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招投標制度和項目審批程式、土地出讓程式、辦文辦事程式等,確保各項工作規範、有序和高效運行。
三十五、實行領導親自抓落實責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領導和部門責任制,一級對一級負責。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對涉及分管部門列入督辦的重點工作應提出明確的落實質量、時限要求,責任到人,並且要跟蹤問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督促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落實情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徵詢並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意見、建議。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影響工作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十章 會議制度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制度。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局局長和各委辦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政機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布置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和重點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政機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報請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
(六)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市政府黨組成員、監察局局長,各副秘書長和法制辦主任列席。根據會議議題情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列席。
四十八、市長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四十九、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會前必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協調。涉及重大問題,會前應與市長或有關副市長銜接,如爭議較大,難以形成統一意見的,可再論證、再協調,統一意見後上會。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得搞臨時動議。各部門、單位涉及到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等問題,原則上不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而由部門、單位分別匯總到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式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如涉及到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問題確需直接上會研究的,須經市長或會議主持人批示同意。
五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題,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五十一、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同志,一般不得請假。為了維護會議的嚴肅性,通知市政府組成部門參加的,其主要負責同志必須參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應向市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得到批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
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1次,一般不邀請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五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或請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批;各部門召開的本部門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提倡開短會,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會議形式。
第十一章 公文審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五十七、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
五十八、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未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收文程式呈送的公文,除特殊情況外,市人民政府領導不應簽署任何意見。對越級報文和不規範的報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必須予以拒收或退回。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並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並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屬檔案,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會簽後,一併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裁定。
六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議案、人事任免事項,由市長簽署。
六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六十二、屬於市人民政府工作範疇的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發文,分工內的一般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需要與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後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財、物的公文,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長最後簽發。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發的公文在按規定呈報簽發前,應依次送分管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秘書長審核。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六十八、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機構、編制、人事問題;
(四)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五)向省人民政府有關廳局報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
(六)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問題。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七十、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四、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因事離開撫州,應當在事前向市長報告,並把外出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撫外出,要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報告,同時應向市人民政府市長報告。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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